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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爭議再添一樁:當WiFi象徵著right to information中的資訊近用、數位平等的指標時,沒想到除了隱私權爭議外,陸陸續續也出現健康問題,怎麼辦呢?在「為了公共健康,可以合理犧牲人身自由的年代中」,是否可以允許「為了個人健康,可以合理要求資訊社會退讓」呢?另一則新聞提到:英國有5%的民眾認為他們自己患有EHS,不過不論是醫學團體或是科學團體都尚未將EHS視為是一種病理狀態。

「是不是病理狀態?」還是交由為社會服務,且保證科學中立的「權威」去認定吧?在讀過Foucault, Deleuze, etc後,醒腦與洗腦顯得只剩一線之間(a very thin, think line)。這讓我想起,朋友近日翻出了之前官曉薇老師的《淺談人權社會學》(2015/07/27),他說,他比較在意的是:要先怎麼界定「人權」吧?人權作為「普世價值」是西方人說的。比如,廢除死刑的個人生命權的保障舉止在台灣大部分人並不視為基本人權。

的確,「人權」的普世性,近十年來真的飽受質疑跟挑戰。現在的討論都在看localisation了。但我想,「right to “life”」本身應該沒有疑義,不論價值上、倫理上、實踐上,有疑義的是「死刑是否會、或是否有侵害right to “life”之虞?」端看我們是否需要,若是,又如何推進一個social change?當然,死刑與生命權之間的悖反,好像不是大眾總常思考的點,所以促進公共辯論更是很重要的過程。

朋友再回應中,再提到:人權實行的細則是經由聯合國這樣超政府貌似民主的議會組織所決定的(比如決定廢除死刑的B公約(其實是第二任擇議定書))。由於人權的政治正確,加上又很有「自由心證」空間,這頂帽子就常拿來作為外交甚至是軍事的攻防工具。藐視人權政權的可以說這是「亞洲價值」;西方國家的「自由之家」之類組織(它的許多資金來自華府)也能每年發布報告對非西方國家品頭論足一番。

我完全認同,這也是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問題,也是我跟指導教授之間最大的歧異之一,但我也最常被反詰的問題是:「那怎麼辦呢?要是『人權工具化』是必要之惡呢?」誠然,「文化相對論」、「後殖民主義」跟「歷史唯物論」等都給出了很有說服力和正當性的論辯,來破除「(國際)人權(法)」的規範價值與實踐可能,包括其「假定」的人本主義、普世性、不可分割性、天賦論,及其解釋方法及超國家判準等等。

然而,批判理論卻似乎只能做到「愛之深、責之切」的補充、矯正或提醒功能(它們在「新自由主義」糾纏迷惑的後資本主義社會中,雖已顯得吃力,而幽默的是,那卻也是唯一能施力的「語境」或「領域」,因為對「無資本社會」而言,人權本是幻夢,只曾遠觀未達褻玩焉);除非,我們真能、真敢,且願意大刀闊斧或發動革命,不然似乎也只能掙扎地、矛盾地「暫時」接受它、質疑它、「改革」它,卻無法假裝它不重要、不需要。

比如我昨天在一場系上的Gender, Law & Violence的讀書會上,分享了我讀Judith Butler的《Gender Trouble: Feminism and the Subversion of Identity》(1990;1999)的心得。一群人權/法律學者討論:好,若性/別角色可以用自我展演、顛覆身體的方式來破除性別二分法的框架,以一種文化現象來抵抗來自社會的抑制(或期待);當我們面對一個個被溺斃的女嬰、一個個被縫閉的陰道、一個個被強暴的女人,又該怎麼辦呢?

如同Martha Nussbaum總是如此指陳並痛批Butler「消極的女性主義修正版」,當然我們也不同意,畢竟performativity的確為酷兒政治揭開新頁。但最後我們只敢「暫時」作出折衷的小結,畢竟「論述/知識」是宰制,但也是抵抗的泉源,一切或許取決於「覺醒」,來自當地人、當地文化自身產出的「革命」;在那之前,我們能做的,或許只能先給予「壓迫者」一個「摩擦力」,去爭取「被壓迫者」(可能)想要的時間與空間。

回到廢除死刑的ICCPR-2nd Protocol,作為一項「任擇的」「議定書」,它仍須回到國家(假若其真能代表全體人民)自我裁量「是否簽署、批准」,是否願意「生命權」的價值透過「廢死」來實踐,這無關乎國家/民族/(甚至文化)對ICCPR本身中第六條生命權的質疑或贊同與否,這兩者終究是分開的,而分開的理由還是因為尊重「真實世界/社會生活」中的文化相對性及多元性,「普世論者」作出的妥協。

西方的人權學者最怕的就是被扣上「帝國主義」的帽子,在這點上,我覺得大部分的文化學者、人類學者、小部分社會學者都有在協助耳提面命這件事;事實上,所有的後結構、解構、後現代、後馬克思、新馬克思等等等主義論者,除了更細緻地辨識出「權力流」與「革命方法」外,卻無法通盤否定「理性」、「同一」、「超驗」、「共性」的哲學意義與legacies,因為批判是為「反思」、質疑或闡明「真相」,而不只為批判本身服務。

一個個哲學家處於不同的生長背景、文化現象、社會風氣、法律體系之中,對「人權」都有不同見解(也才合情合理),此理當然也適用於千千萬萬的「老百姓」;當然不能純憑「有沒有意識」來判斷誰或誰「需不需要」人權,而是我們如何「看待/定義人類(同胞?)」;就連Foucault、Deleuze、Baudrillard、Derrida、Said etc,都提到了相對「知識」、多樣「正義」與另類「尊嚴」,但卻從未斷言否認這三個概念的存在及其意義。

我以為「人權存否」與「保障如何」應被慎重地分開來看,至少不應以「不進步,毋寧恥」綁架「不自由,毋寧死」的真諦。衝著學測引發輿論的社會科第九題,被學弟問到「人的尊嚴如何?」我一時逃避閃躲這個問題,以為自己回答不出來,可我反覆思考自己為什麼不敢回答這個問題,不管「尊嚴」為何物,但我應該對「人」的要件有所確認不是嗎?如同Arend勇敢論證的human condition,不也是我終其一生在追究的問題嗎?

拎著Donnelly的relative universality和de Sousa Santos的new legal common sense的實驗嘗試作為借鑑(縱然爭議許多),唯一不能否認的是,直到今天我讀到《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一條時(眾人的權利及尊嚴,皆生而自由且平等;憑藉理性與良知,將以友愛善待彼此),心頭仍會顫動(管他是天賦論、建構論),不論我再如何一遍遍重頭學習、重新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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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