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引發全世界的關注:《敘利亞和歐洲國家聯手製造一代無國籍兒童》

因為帶有性別歧視色彩的敘利亞國籍法,加上部份歐盟國家並未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而立法或有效執行,令不少敘利亞難民在歐洲的後代都可能成為無國籍兒童。

直到這一代的孩子們長大成人後,才可能意識到他們沒有合法的公民身份,不能合法工作、結婚、擁有財產、投票、甚至從學校畢業,更不可能享有社會福利,往往活在社會與法律邊緣。

據新聞指出,敘利亞國籍法規定:只有男性可以傳承公民身份。因此,不少逃亡到歐洲的難民婦女,要是其丈夫或伴侶被殺害或失蹤,新生子女並不能隨母親獲得敘利亞的國籍。

至於歐洲方面,依CRC第七條:「兒童出生後應…有獲得國籍的權利」【第一項】;「締約國應依其本國法及有關國際法文書所承擔之義務予以確保這些權利,尤應注意兒童無國籍的情況」【第二項】。

雖然幾乎所有的聯合國會員國都加入了(簽署並批准)CRC,然而有的歐洲國家對第七條的規定是提出保留的,雖然大多是針對同條中的「知道父母是何人」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到收養兒童的倫理問題),但對於父母國籍不明的兒童來說,卻也可能造成法律認定上的影響。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

授予國籍的途徑是在某國領土上有出生記錄、是另一個公民的後代、或也可通過與一名該國公民結婚後入籍。在該國居留達到規定時間之後或因為其他特殊原因也可以入籍。各國之間的規定不同。

目前有兩份國際公約直接關注於無國籍問題(兩公約的批准數都很少):

* 1954年《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UN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1960年6月6日生效,主要內容包括「國民待遇原則」和「不歧視原則」;

* 1961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1975年12月13日生效,主要確認了習慣國際法中「國家賦予國籍的絕對主權」,但原則上授予國籍,例外始承認無國籍狀態。

「難民不等於無國籍人。」

一些無國籍人員也是難民,但是大多數人不是。某些群體或個人在受到迫害的過程中往往被剝奪了國籍,隨後在逃亡中成了難民,或是由於逃亡而被罰剝奪國籍。然而,很多無國籍的人沒有受到迫害(也從未遷居),一些難民在國外逃難中也保留著自己的國籍。

「無國籍問題並非無法解決。」

斯里蘭卡、孟加拉、和尼泊爾前幾年關於無國籍問題的政治和立法都取得了巨大的突破。尤其是尼泊爾,2007年在短短4個月中為260萬人授予了公民證書。

「擁有國籍」是身為人即擁有的權利,「授予國籍」卻是國家行使管轄的權力,這不又是另一個「現代」「社會化後」(modernised/socialised)的權力關係嗎?

「國籍」究竟是什麼?這個字nationality首次有英文文字記錄是在1691年,可能是從法文字nationalité來的,而字源應是拉字文的nātio,意思是「民族」、「族群」。也就是作為一個民族或族群成員的資格,與其他人共享的身份性質。

假若「人權」的定義真的是「你擁有,僅僅因為你是人」(the rights you have simply because you are human),那這組權利應該要嘛是最低標準、要嘛是核心內涵。

因此我也不覺得當代對「國籍」的理解,能稱得上是所謂「基本人權」,因為它根本與「身為人」的自主尊嚴與生存條件無關,只是當代「統治者」為「現代人」(modern human beings)設計的生活框架而已。

其他還有隨後衍生的公民資格(citizenship),更是法律當「住民」分為他/我的手段,因此把什麼都推給基本人權是很瘋狂的主張;究竟是誰有權力決定「人之所以為人」的要素,甚至身為誰/屬於誰的「性質」,而又如何確保這近乎神的權力不會被濫用?

這真的是「人本主義」最被批判的,因為「誰能決定」「誰是人」?所以談人權者,仍須考慮最最基本、最最無法被接受,且最最符合個人需求、當地風俗者,否則我們都將輕易犯了文化帝國主義的陷阱。

所以才會有人區分核心/邊陲權利的區別,後者大多只是在「無法或暫時難以改變現況(遊戲規則)的情況下」衍生而來、不得不承認的主張;但似乎總是治標不治本,因為只能避免情況更糟,卻無法真的改善情況。

國族與婚家一樣,「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是項權利的存在是為了配合「國家」正當化其維繫、治理、生產、「同/異化」而生,眾巨靈齊聚討論著如何「用人權工具」來解決「無國籍問題」,未免顯得沽名釣譽、虛以委蛇了些。

但我只想點到這裡,做為日後相關研究的暫時筆記,或許之後想探究archaeology of NATION-STATE的時候,會用到。

可參考文件: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 [Status]: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MTDSG/Volume%20I/Chapter%20IV/IV-11.en.pdf

Sharon Detrick, A Commentary 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9), pp. 14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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