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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民主、和平、人權總是一致?
但這個話術是否熟悉地理所當然?

當代戰爭多半是靠所謂「民主」支撐的,儘管它屬於是精英的、資產階級的
質言之,從雅典時代一直以來就是如此,不僅從沒改變過,還變本加厲

「和平」是一種非戰狀態,沒有詮釋空間可言,是個目標
「人權」是屬人的、理想的、那些被宰制但被發見的
在解放與失序之間,尋找自由和平等的最大公因數

至於「民主」,太神秘了,原本是多元的、尊嚴的、公開的
可惜在屬人的歷史中,終究成為一種儀式化的(ritualisation)政治態樣爾爾

X.X.X.X.X.X.X.X.X

繼英國議會在12月3日通過了對敘利亞境內ISIL展開空襲的動議後,12月4日,「德國國會下議院表決通過,為歐美聯軍打擊伊斯蘭國的軍事行動,提供軍事支援」,只協助保護部署在地中海東部的法國航空母艦,並不參與空襲行動。

除此之外,最近也有兩個消息傳出來,就是ISIL近來在策劃下一個目標,一個是很多俄國人住的泰國(尤其Pattaya和Phuket),另一個就是剛完成首輪空襲的英國。實在不想先自己嚇自己(雖然已經覺得惴惴不安),但針對屢屢「經民主程序討論後」的出兵決定真的很感冒,所以覺得有再細讀2249號決議文之必要。

其中最常被拿來援引的是這段:安理會促請「有能力的會員國」(Member States that have the capacity)「根據國際法,特別是《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在敘利亞和伊拉克境內...受ISIS控制的領土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加倍並協調努力」(to redouble and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以特別防止和打擊...ISIL(+Al Qaeda+其他「被公認」為恐怖團體)的恐怖行為,並摧毀它們在伊拉克和敘利亞大部分地方所建立的庇護所...

英文版原文:Calls upon Member States that have the capacity to do so (1)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in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in particular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fugee and humanitarian law, on the territory under the control of ISIL also known as Da’esh, in Syria and Iraq, (2)to redouble and coordinate their efforts to prevent and suppress terrorist acts committed specifically by ISIL also known as Da’esh as well as ANF, and all other individuals, groups, undertakings, and entities associated with Al Qaeda, and other terrorist groups, as design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and as may further be agreed by the and endorsed by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pursuant to the Stat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Syria Support Group (ISSG) of 14 November, and (3)to eradicate the safe haven they have established over significant parts of Iraq and Syria;

說實在的,還是看不太出來「使用武力已被『明文』正當化」這件事:
【1】安理會促請的對象:有能力的會員國。
【2】安理會促請的三項任務:
(1)在敘、伊境內...受ISIS控制的領土上,採取符合國際法的一切必要措施;
(2)加倍並協調努力,以特別防止和打擊...ISIL-plus的恐怖行為;
(3)摧毀它們在伊、敘境內建立的庇護所。

關於(1),由於當代國際法中的「(領土)主權平等」、「不得干預內政」等基本原則,安理會特別指明「受ISIS控制的領土上」,應是為了突顯敘、伊兩國政府的「無能」(incapacity),以呼應「被促請的『有能力的會員國』」。

然而,有爭議的地方在於「何謂『一切必要措施』」和「符合什麼國際法」?換句話說,這條的意思到底是指<1>「為符合國際法,所以可以採取必要措施」、<2>「被採取的必要措施,須符合國際法」,還是<3>「採取措施,但過程中要符合國際法」。假如我們直接討論「必要措施」=開戰、轟炸等武力攻擊,很多人的解釋就會是後者,認為安理會只是小叮嚀:「快炸吧!但炸的時候,記得遵守《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法、難民法跟人道法喔!」

但這裡奇怪的地方是這個句子,其實看不太出來是哪一種意思;不過,如果是第三種意思,那跟第(2)、(3)項任務怎麼區別?又,如果是直接指武力使用,那又需要遵守《聯合國憲章》裡面的什麼規定?《聯合國憲章》根本沒有規範武裝行動時的作戰手段,而唯一相關的其實是「使用武力如何取得正當性」。

若是自始推定「得使用武力」,又為何不直接用第七章的權限授權呢?尤其當我們一對照年初2月12日通過的2199號決議(也是針對ISIL的)其實安理會是會針對「反恐」給予細緻的要求的。所以另一種解釋是:「為遵守《聯合國憲章》、國際人權法、難民法跟人道法,快炸吧!」但是,不管《聯合國憲章》,無論如何國際人權法、難民法跟人道法都不可能作為「轟炸」的法源,因此這個說法也有問題。

所以排除了<1>跟<3>,最有可能符合「in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in particular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fugee and humanitarian law」的意義解釋應該是:「不管幹嘛,反正要符合國際法」,第<2>種解釋。這表示,安理會自己也不確定可以怎麼做(更合理的推想是:「要不要發動武力,隨便你們,但我無法用這個決議為你們背書。」)

所以,「想出兵的國家,請遵守《聯合國憲章》,確保你符合「行使自決權」的條件」,「已出兵的國家,請遵守國際人道法」,「活該受牽連的,請依國際難民法,『盡力接受/不遣返難民』」,無論如何,每個國家都請保證「國際人權法」被遵守(畢竟它被國際法院視為「適用於any circumstances [平時+戰時]」的尚方寶劍)。

說穿了,就跟沒說一樣:如果想出兵,你用「打擊恐怖」為理由也可以、用「人道干預」也可以、用「集體自衛」也可以,看你想滿足的是「天降大任」、「替天行道」還是「情義相挺」的虛榮心。反正各國就自己看著辦,我安理會在決議文前言(那一堆[reaffirming])都會提到,但我就「不授權」了,你們(國會)自由心證(決定要不要授權政府開打),反正我最後也不會讉責你們。

所以「保護同志」也成了國家主義(homonationalism)賦予「西方文明自由國家」作為LGBT救世主的立論,再度正式地「登上大雅之堂」(英國國會辯論時,也被主戰派拿來當作其中一個藉口了)。不過,不得不提綱挈領地囉嗦一句:「到底是被抓到、從牆上丟下、被石頭砸死的LGBT比較多?還是被戰機轟、被流彈掃到、被莫名炸死的LGBT比較多?」

但偏偏在「大英國協」會員國大會之前,有個聲音(Edwin Sesange, ‘We are no longer in the British Empire: It’s up to us to make gay sex legal’, Gay Star News, 27/11/2015)來自烏干達的反思:多虧了大英帝國,現在世界上那麼多恐同的社會;雖然國際力量對同運影響甚鉅,但這一次,我們相信戰役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必須從「人民」由內而外的覺醒,不能再像殖民時代一樣,「連性/別平等,都要靠西方世界(英國)來『強行實施』」。

回到這次的「打擊恐怖/人道干預/集體自衛混同」的行動,安理會下了一個「暗示」(implied consent/indirect authorisation)動武的棋,然後出兵的都是安理會自己人,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下,「暗示也變明示」。「符合(國內)法的戰爭」儼然成為「代議民主」正當化「不合(國際)法的戰爭」的世紀產物:只要你們「國會」(=人民=民主程序)同意,那就隨時出動吧,國際法管不著!

國際社會對於「開戰」的容忍,似乎有回到前聯合國時代(pre-UN era)的趨勢,從Hugo Grotius「出此下策」的「相對義戰」(just war/jus bellum iustum)傾向成了Thomas Hobbes「孰不可忍」的「絕對義戰」。簡而言之,多數「正義之士」加「道德魔人」的集體,可以理直氣壯地決定讓少數「天真地以為還有更好解決辦法」的人一起承擔隨時可能被「報復/挑釁」的風險。

他們說,「這叫民主/法治」。

只是早年的「為『民主』而戰」(pro-democratic intervention)逐漸失其正當性之後,搖身一變,成了「用『民主』開戰」(democracy-based war)。

又忘了誰說過,民主肯定與「人權」正相關,這...算了,不贅言了,不過肯定有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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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