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概是國際法學界最無力的時候——國際社會的交往,在近年來顯然又回到「形勢比人強、看誰拳頭大」的局面。國際社會多極化的發展趨勢,強權們越來越難控制原本的勢力範圍,各地都有權力消漲、拉扯的變化。這些政治力超越規範力的情況,當然也深刻地影響了二戰後辛苦建立起的國際法律秩序。
這些變化一定是不好的嗎?可能還很難說,畢竟在國與國拉扯間,表示大國的能力與影響力在下降,而後殖民的小國可能擁有更多斡旋、談判的空間;或許一時半刻還看不太出來具體的影響會是什麼——是否會建立起新的國際實踐、新的國際規範,甚至新的國際秩序?稍安勿躁,可能還得再多觀察一段時日。
本文主要參考自Merel Alstein的《2018年國際法的十大發展》(Top ten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2018)。該文提到的十個點,有許多在法律白話文先前文章中也討論過,因此在本文裡,我特別挑了其中幾個值得介紹的部分,增加一些背景敘述;而有法白文章可參考的,我也會盡量補上,有興趣的人就能按圖索驥地閱讀相關的討論。
與其等待國際共識,不如吉起來
去年最引人注目的國際環境立法趨勢,大概就是正在力求各國支持的《全球環境協議》(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2018年5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2/277號決議為公約的談判鋪路,目的是為了整合所有環境法律原則,合併成單一文件。這樣的文件,其實還不算立約/立法,只是政治意志的展現,充其量能視為日後條約「準備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的一部分。
類似例子還包括2018年12月11日政府間國際會議通過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 (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該會議是為了回應對移民越來越不友善的國際氛圍[1],以聯合國大會第71/1決議(《關於難民和移民問題紐約宣言》)為依據,希望推動國際談判。不過這個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只是一份政治性文書,影響力如何也是未定之數[2]。
司法方面就積極許多。2018年2月2日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尼加拉瓜在邊境進行特定活動案》(Costa Rica v. Nicaragua)作出判決,要求尼加拉瓜為環境損害負起賠償責任[3]。過沒幾天2月7日,美洲人權法院作出一項重要的諮詢意見:針對各國對大加勒比海區域環保的國際義務,須考慮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因此這不只是環境問題也是人權問題。
不過去年美洲人權法院感覺超忙,1月9日它們才做了另一個諮詢意見,認為各國應允許人民依據自己的性別認同更改姓名和身分證件,要求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制度歧視,並肯認2017年通過的《日惹原則+10》(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在解釋相關人權條款上的法律效力[4]。
回到環境法,在國內法院中,另一個劃時代的決定是,4月5日哥倫比亞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判決,承認並賦予「亞馬遜地區(本人)」擁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擁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應受國家保護。另外,荷蘭上訴法院則判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荷蘭政府而言,是一項有拘束力的法律義務。
巴勒斯坦建國之路迢迢,求高調
正當巴勒斯坦國際地位越來越高,以巴雙方的外交對抗也如火如荼展開,巴勒斯坦逐漸分出一部分抗爭策略到國際司法場域中。2018年4月25日巴勒斯坦以締約國身分,向聯合國消弭種族歧視委員會(UN Committee against Racial Discrimination)提出「國對國申訴」,這也是該委員會第一次收到國與國之間(而非個人告國家)的爭議。
5月22日巴勒斯坦再針對被佔領土部分,向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聲請調查並起訴以色列相關人等的罪行[5]。不過最高調的行動,莫過於巴勒斯坦在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主張美國將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到耶路撒冷,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法院現在應該很為難,還沒決定到底能不能受理案件。
想當然爾,面對越來越「不友善」的國際社會,以色列跟美國也越來越常威脅國際組織,透過杯葛或抗議聯合國許多措施和決議,向國際社會喊話,主張全球性的反猶主義(anti-Semitism)再起。2019年才剛開始,兩者便相繼退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為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投下第一枚震撼彈。
不過,不是所有關於民族自決的政治或解放運動都能獲得相應的國際矚目。自從殖民母國們耍賤「留下」一堆爛攤子之後(包括莫名其妙的國土劃界),當代國際社會也就「順理成章」、按照計畫地一團亂[6]。這其中,一個被嚴重忽略的領土爭端是已經長達四十幾年的摩洛哥—西撒哈拉爭端[7]。
摩洛哥長期打擊西撒人民解放陣線、控制該地區2/3左右的領土,而2017年摩洛哥再度拒絕聯合國針對西撒地區獨立的和平協議提案,這件事讓歐盟很頭痛。2018年2月27日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作出一項判決,認定歐盟—摩洛哥漁業協定不適用西撒地區的鄰近水域——這表示,法院不再認為摩洛哥可以在法理上「代表」西撒地區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承諾。
法律修修修,趕不上拳頭咻咻咻
就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通過並開放簽署二十年後,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終於進入法院的管轄範圍中。第十三屆締約國大會決定於2018年7月17日,正式啟動該罪的相關條款。不過基於條約拘束當事國原則,該罪名當然只適用於已接受並批准該新增條款的國家。
而且,自成立以來,國際刑事法院調查過的國家很多,但大部分都集中在非洲國家,也因此一直有氣噗噗的國家揚言要退出,對法院權威造成威脅[8]。目前為止有效起訴甚至於定罪的案件仍然不超過二十件,所以有論者便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的存在除了充滿偏見,也只是為了落實「勝利者正義」而存在——檢討聲浪因此從未停過[9],堪稱最糗國際法庭。
國際法中,刑法其實不是最hard-core的,因為它再怎樣都不會動到世界上拳頭最硬的幾個國家,通常會一直明著往國內殺自己人的也都是nothing to lose的表現。從這角度出發,去探「不開槍,用錢砸死人」的領域,才能發現國際關係中最會打的那群人——2018年就標誌了經濟大國間的「貿易戰爭」正式開打[10]。
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用各種名目課予關稅,對戰後建立起的世界貿易體系引發不小的動盪。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不斷湧進新的爭訟,其中有許多與所謂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有關:比如美國針對歐洲、加拿大出口的鋼鐵及鋁材徵收關稅,就是一例。
另外,聯合國國貿法委員會(UNCITRAL)決定要改革「投資者—國家仲裁」(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的爭端解決機制。目前主要的問題在於現行制度過於傾向保護投資人的權利,而忽略了開發中國家的規範自由,進而影響當地的經濟和發展面向的主權;而當然仲裁程序不夠透明、所費不貲也為人詬病許久。2018年10月25日國際法院則宣布它的法官將不會再出任仲裁人的工作。
沒辦法讚讚讚,因為各國戰戰戰
一路這樣討論下來,2018留下的國際法遺產大致上涵蓋了環境保護(無庸置疑)、跨國遷徙(還停留在空談)、國際貿易(有待加強)、以巴法律戰(能撐多久不知道)等。全球治理會不會只是痴人說夢,怎麼越運作越尷尬,眾人都快失去信心;許多評論就指出,接下來如何在各國間,甚至跨國公司之間走跳協調,很考驗大怒神聯合國秘書長Antonio Guterres的政治智慧與手腕了[11]。
事實上,2018年也是一戰結束的一百週年,戰後曾帶來過一絲國際和平的希望,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和常設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包括法院和仲裁)的建立,以及許多其他當時對國際社會秩序的想像,都還影響到今天[12]。雖然後來國聯失敗了,接著二戰、反殖民戰、冷戰、各地內戰、代理戰、反恐戰連番上陣,但當時企圖建立的一種對「秩序」的安全感,仍被一些人默默信仰並維持著(姑且不問手段的正當性)[13]。
最後要說的是,Merel Alstein是牛津大學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負責國際法刊物出版的資深編輯,他所細數的十大發展可能有其視野上的限制,比如只在歐美俄之間發酵的小風波:前俄國特工Sergei Skripal毒劑刺殺案,其重要性可能就被高估了[14];而打不完的葉門與敘利亞戰爭對國際人道法的挑戰,則一如既往地被消音了[15]。
[1] 可參考:蔡孟翰|無國界的漂流者—國際法的難民規範
[2] 可參考:李柏翰|人道主義在國際法中的新發展:因應超國界的難民危機與天然災害
[3] 可參考:李柏翰|國際法院的七十年──越來越棘手的和平與正義。
[4] 可參考:李柏翰|假如我誰都不是——《日惹原則》十週年,然後呢?
[5] 可參考:顏聚享|真的有「佔領法」(Law of Occupation)?:佔領的開始
[6] 可參考:顏聚享|分裂或分離?從東西德與南北韓的案例看台灣
[7] 可參考:顏聚享|「非國家實體」的國際參與之路──台灣能參考西撒哈拉模式嗎?
[8] 可參考:李柏翰|什麼是國際刑法?解讀新聞台不想播報的國際刑法新聞
[9] 可參考:李濬勳|二十年後,國際刑事法院帶給國際社會什麼?
[10] 可參考:微思客|如何看待美日歐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11] 可參考:李柏翰|聯合國秘書長:國家的公僕還是人民的外交官?
[12] 可參考:李柏翰|從南海仲裁案看人類及國際法對「和平」的堅持與渴望
[13] 可參考:李柏翰|打在伊斯蘭國身,痛在敘利亞心:是列強知法犯法,還是國際法在改變?
[14] 可參考:李柏翰|冷戰再起?國際法規範真空的間諜活動
[15] 可參考: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前夕,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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