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巴西奧運有一支很特別的隊伍。國際奧委會從聯合國難民名單中選出十名選手組成難民代表隊,雖然他們沒有獲得任何獎牌,但讓國際媒體注意到難民問題。你曾聽說過任何關於難民的新聞嗎──被視作中國公民而遭瑞士拒絕難民身份的流亡藏人;因美國阿拉伯移民禁令而遭遣返的伊拉克難民?
難民的認定和處置為何如此重要?通常在國內遭遇內戰、隔離政策,甚至大屠殺的人們,很難好好安排遷徙事宜。當他們長途跋涉逃到其他國家,卻可能因為沒有簽證和居留資格,而被其他國家以「非法入境」的理由遣返,送回去迫害的源頭。因應當代許多透過國家暴力進行族群歧視的事件,二戰後《世界人權宣言》就規定「被庇護」為一項人權。不管要不要把難民當作本國人對待,至少讓他們能稍事歇息、重新生活。
1951年聯合國通過《關於難民地位公約》處理戰後歐洲地區內的難民。後來又於1966年通過《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將範圍擴大到全球,且不受時間、特定事件的限制。而目前普世通用的難民定義為:所有因種族、宗教、政治理念等原因,出於畏懼,不能或不願回到自己原本居住國家的人。
難民不等於無國籍人,雖然難民中可能包括無國籍人,但不是所有無國籍人都受到難民資格的保護──某些人在受迫害過程中被剝奪國籍,隨後在逃亡時才成了難民;或由於逃亡而被懲罰剝奪國籍;也有人自出生就無國籍;許多難民則從未失去原本國籍。2015年有則新聞舉世矚目:許多敘利亞難民在歐洲出生的後代可能成為無國籍兒童,因為敘國國籍法規定,只有男性能傳承公民身分,但許多難民婦女的丈夫並不在身邊。
這情況並不少見,在緬甸和孟加拉,兩國政府都不承認羅興亞穆斯林後裔的國籍。國籍作為特定族群成員的標籤,是自己人或其他人辨識你的方法。就算一個人擁有棲身處,仍享受不了許多專屬「有國籍人」才有的權利和社會福利,譬如合法工作、結婚公證、財產登記、投票、社會救助、健康保險等。
在當代,因為「公民」概念的發展,國籍和公民權利幾乎一體兩面,也是一個人安身立命的門檻,這也是為什麼《世界人權宣言》也會把「擁有國籍」視為基本人權。矛盾的是,要不要「授予國籍和公民資格」卻也屬於國家的權利,是國際法無法強制、不容干涉的內政事務。因此目前關注無國籍問題的國際公約都不太受到青睞與重視,各國政府還是傾向保留「賦予國籍」的特權,不願意輕易給予無國籍人居留或公民資格。
難民和無國籍人乍聽之下遠在天邊,台灣媒體也鮮少報導相關新聞,但事實上在台灣就有一群移工小孩,因為雙親不是台灣人,一出生就成為滯留台灣的無國籍兒童。台灣歷史長河中也出現過許多難民──1976年來自越南和中南半島的難民,2014年獲得政治庇護的法輪功教徒,但都是以專案方式處理。躺在立法院十幾年的《難民法草案》至今仍無下文,《國籍法》的修法也是無限期擱置,讓人深感朝野對人道事務的冷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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