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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一種權力的展現。
   不是純粹行為本身,而是你怎麼想像、理解、追求這件事,並使其發生。

最近看到《打不倒的金咪》#UnbreakableKimmySchmidt 第三季裡有一集在開 #積極同意 的玩笑,戲中某場校園派對裡每個男生都事先擬好一份「性愛步驟同意書」。

這應該是精心鋪排的梗,但我跟身邊的人都笑不出來。那場戲的女孩大多說了「不」,男孩都哭了,覺得自己是「女性主義者」怎麼能被拒絕。

   但什麼是 #女性主義?
   尊重「女人」的自我表達,就是女性主義嗎?

還有人會進一步問:「誰」尊重?誰給了機會表達?誰告訴她如何表達?怎樣算「自我」、算「表達」了呢?

世界有那麼簡單嗎?分成相愛或不相愛的男人與女人,並無法說明全貌;除了暴力或和平、強迫或溫柔、拒絕或接受,還有好多好多瞭解不了的灰色地帶、回想不起的零碎時刻。

很多人都覺得 #性別平等 都已經講爛了,尊重別人的 #性自主 是一個常識,對於 #理想被害人 的迷思也已經討論了好久好久,但真的去問,其實沒幾個人真的說得出什麼是性、性別、平等、自主。

都說了那層層堆疊的話語和人際關係互動是難解且幽微的,但我們還是盡全力地在簡化這一切——扭頭要走是反抗?欣然接受是同意?誰能那麼自由瀟灑地做出所有順從意志的決定?

積極同意的梗怎麼會好笑?或許,它好笑的點在於,沒有人能真的確知自己是不是一直處於「積極」「同意」的狀態。

   我怎麼知道我想要,當我不是主動發出性邀請的那方?

當我本來真的還好,當我剛吃飽,當我親了幾下有點猶豫,當我瞥見電視而笑出聲,當我突然尿急,當我看到你的身體就已經冷掉了。

如果連我自己都不確定,你又怎麼會知道?法白已經很努力在試圖理解這個議題,但終究拉回到法律、權利的語境中,所有彈性都消失了,彷彿「非同意,即拒絕」。

就算真有這樣的立法,策略重點也在於透過法律實踐創造新的、與眾多父權迷思對抗的話語。那是為了強加新的知識——進一步變成常識。

但辦得到嗎?那麼依賴法律的權威真的好嗎?法律權威本身跟父權之間的關係如何?新的知識會再壓迫其他更微弱的話語嗎?

很多時候「說不」是困難的、甚至是無法「說不」的。法律概念、文本、規定能辨別這件事嗎?我看很難,非常難:千萬不要誤以為女性主義在法律圈很流行,真的差得遠了。

   #法律人 有可能打破「非黑即白」的邏輯嗎?
   非消極即積極、非強迫即自主、非男即女、非異即同、非痛即爽?

若一直要用「受害/加害」的二分法來詮釋複雜的人際關係,那這場「自詡進步」的運動將可能再因想像貧乏而徒勞了。

其實法白《我沒說不要,不代表我想要》專題文案最後問的:「你認為性同意權入法,能保護被害者嗎?」我自己也沒有答案,而法律人真的懂這在問什麼嗎?

話說Geneviève Zubrzycki在The Conversation上發表的那篇New ‘Holocaust law’ highlights crisis in Polish identity(新“納粹法”突顯了波蘭認同的危機)很有趣。

倒不只是「波蘭立法禁止被說成納粹同謀」這件事,也讓我進一步探究「受害者」(victimhood)的內涵——它有本質嗎?它的話語的意義?它的存在與事件之間的關係?

   受害者的標籤很奇妙,
   它可以是個特定事件、某個相對關係中的「位置」。

在究責、正義、政治正確等情況中,它可能還具有賦權(empowering)的效果,以補救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力落差。

   但它似乎也可以是一個
   由整全的、概括的歷史事件、共犯結構所創建的身份,
   而具有「認同」意義的。

因此單一事件的存在與否不再重要,因為那是個人與所處社會共同生產之宏大敘事的產物。

那麼那篇文章有趣的地方在於,有沒有可能,每個「受害者」都有一段加害(維持、助長、促成結構性暴力)的歷史?

若受害者是個位置,那那個位置是否只在單一事件中成立;若成為一種身份認同,會不會反而掩飾了各自細瑣事件的差異?

不論是缺乏意識而不曾抵抗,甚或是允許、縱容、願意那個情況被遮蔽,或不被改變,那那個位置或認同是不是就相對浮動了呢?

但又不得不問:在被假定為恆常的「加害—受害」公式中,一個人、一個社群、一個社會、一個國家,又分別能做什麼?做(或不做)什麼才算沒參與過共犯結構呢?

根據喬瑟芬的說法,近年來在談性暴力、性同意權與相關立法時,最常被誤解(或忽略)的兩個點:

1. 性從來就不只是慾望的滿足,更是權力的展現。
2. 司法體系過去在提出質疑時,著重的是刑訴上被告人權的完整保護、調查與審判的公平性,卻未同時考量性犯罪受害人與其它暴力犯罪案件的社會處境不同之處,所造成其在調查與審判中不公平的立足點,以致其對公平的追求,成了形式表面的公平。

其中的灰色地帶與艱難就是【如果你也聽說】那個寫作倡議計畫(甚至包括後來催生的 #姝文創 )一直試圖在談的部份:

   法律難以、無法處理的東西,
   不代表其中沒有倫理問題、沒有是非可釐清。
   更進一步說,法律無法處理的,不代表傷害不存在。

喬表示,她無意上綱到「傷痕最大」,雖然很多人就是這樣指責她們(和我)所試圖拉開的對話和空間。但她們(和我)實際想做的,是避免遺憾。

讓每個人找到協商與表達的方式,能在關係中去處理、面對彼此都可能失誤、犯錯,也有澄清、取得原諒的空間,或是辨明惡意而尋求進一步的解決方案。

近日,William Jankowiak在Sapiens上面發表了一篇When It Comes to Love, Is Three (or More) a Crowd?(亂譯:在愛中,三人成眾?)。稍微摘要一下,有趣的「人類學家發現」有三:

1.  浪漫愛情不只是西方的發明,世界各地都有相關傳說和民間故事。
2.  各地都有大量神話警告女人美貌的威脅,但鮮少提醒男人的危險。
3.  人類歷史顯示人類不算擅長性專一,但情感上很難同時愛上多人。

讀完後覺得作者把很多不一樣的「感覺」混為一談了,帶有很多預設(也只看到異性戀的情況,甚至忽略其中可能包含的非異性戀元素),所以我之後想進一步查查看其他人怎麼討論的。

就如阿球所回應的,我自己也觀察到很多在開放式關係裡優遊自得的伴侶,也不全然與愛情無關。但那篇文章不僅狹隘定義了浪漫愛,也沒區分文本中不同表現的愛情——不是願意為對方死就是愛;要對方死就是不愛。

但平心而論,在所有與性、性別、親密關係(或沒關係)有關的議題中,我自己最不敢碰觸的就是性犯罪(不論性騷擾或性侵害)議題,因為每個個案都好複雜。

   複雜到若用任何理論或經驗法則來「一言以蔽之」,
   都將是另一種暴力。

偏偏在處理相關議題時,「當事人」幾乎都是被代言的:被專家、法院、律師、證據、媒體、親友、網民重重包圍,而失去自己的音量。

   在處理被告或被害者人權時,甚少有人多問「真相的不可得性」。

若一切要用「公平審判」作為判準,則等於要給法官至高無上(如神般)的能力,否則就連當事人都不一定能說清楚的此刻、彼刻,又如何能期待「證據能力」的一體適用。

這也是我一直很懼怕刑法的原因:太兇狠,以至於只能做一刀兩斷的取捨。不論什麼被捨掉了,真正的理由大都為了便宜行事,畢竟我們還是得承認法官/檢察官不是神。

說了好久好久,還是得回到教育——教育是創造新話語,並與舊話語直擊對抗的場域,才有空間拉扯、糾結;若一切進法律系統,除了獲得「政治正確」的美名,能做得實在很少。

這時關照V太太在 #Queerology 上一口氣發表的三篇《2017性別新聞回顧》,是個多面向的梳理,分別處理了 #同志與性別教育 、 #性別暴力 ,以及 #身體與性權 三個大的環切面。不得不引用一段話,讓我想了好久:

   性別暴力是一個「個人」和「結構」交織的結果。

這表示,我們在對行為人究責時必須理解,這些暴力是在哪樣的社會結構下被養成甚至是默許的;在提出協助或解方時,也要看見不同當事人不同的樣貌和需求。或許被我以常識待之,因此停頓了一會兒,思索著如何轉譯。

   重點不在性別本身,更在於所有關於性別的知識。

此時,明叡補充「來自民間的聲音」:從很世俗的政策觀點來看,這討論(消極→積極同意)已經算超級前進的了。

一般日常生活中(上法庭前),可能多數人們還在跟前一階段、大家已經當作是常識的性自主概念之類的奮戰。雖然他自嘲是「局外人」(即非法律人、非性別人),但在性/別議題上,誰能是局外人呢?

不過關於那個「民間現象」,我完全能想像,也能理解。所以透過法律在民間注入新常識的力道和效果能有多大,其實很難判斷。

不過至少我相信,沒有人敢說它違反他人的性自主(就像沒有國家敢說它侵害人權一樣)——儘管內在的詮釋與操作空間大,但這個概念對外的規範意義還是被建立起來了,會怕的還是會怕(但好不好是另一回事了)。

回到喬、V、球、叡都明示暗示地提醒:儘管這是個複雜艱難的過程,我們都不應該懼怕或逃避這個複雜,因為法律不能處理的,教育、倡議、社會行動還是要繼續——非得繼續不可。

寫於: #228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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