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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了一篇投稿,竟不小心寫了那麼長,留在這兒當作日後的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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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族主義合理化了生命政治經濟中的死亡功能,透過(適者生存)的原則──即他者的死亡得以使一個人成為生物意義上的強者,
       只要後者屬於特定種族、人群的成員,只要後者是由複數所組成的「單一」中的一份子。
                                           ──傅柯,《必須保衛社會》(2003,頁258)

去(2016)年6月筆者有個機會到德國的Dresden小城旅行,27日下午在象徵德國與敵國和解的聖母教堂(Frauenkirche)旁吃飯,卻成了整趟旅行中最如坐針氈的一餐,椅子還沒坐熱,就看到一票示威群眾,高舉著「人權不包括回教教法」、「歐盟快完蛋了」、「難民不受歡迎」等標語。

後來追蹤之下,發現他們是「抵制西方伊斯蘭化歐洲愛國者」(Patriotic Europeans against the Islamisation of the West,PEGIDA),這是一股自德國興起的一支歐洲右派民粹主義的政治行動組織,高分貝支持歐盟解體,將「反難民」視為良好公民焦慮情緒的正當釋放。

也在去年, 8月21日巴西奧運落幕了。當時國際奧委會(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從聯合國難民名單中選出十名體育健將集訓,「以希望為名」組成了一支難民奧運代表隊(Refugee Olympic Team);雖然最後沒有獲得任何獎牌,但也讓國際媒體聚焦在難民問題上。

過程中並非完全沒有爭議,其中包括選手須「聯合國認證才算數」!另外就是,難民隊應該持象徵「難民國」(the Refugee Nation)的旗幟還是代表各「國」團結的奧運會旗出場──當人們被原來的國家迫害而遭到放逐後,他們需要的是另一個國家嗎?

事實上最早在二戰爆發時,奧運就出現過以五環旗出賽的「獨立奧林匹克運動員」(Independent Olympic Athletes)──受限國內各種政治因素,無法或不願代表國籍國參賽的選手,至今已有數百名。在巴西奧運上,難民隊和IOA雖是分開的,但本質上是一樣的:無國家可代表的代表隊。

如果對這件事沒什麼印象,那談到難民,人們想像中是什麼面貌──是巴基斯坦大規模強行驅趕的阿富汗人、被視作中國公民而遭瑞士政府拒絕難民身份的流亡藏人、美國七國移民禁令下的敘利亞和伊拉克難民,還是儼然成為東南亞最大人道危機,逃離緬甸和孟加拉而流離失所的羅興亞族?

看起來,難民問題似乎離台灣人非常遙遠?其實不然,在台灣的歷史上,有很多「被消失」於社會目光的逃難者和流離失所的人嗎?也曾經有人因為台灣尷尬的國際地位,而連帶「被成為」難民的嗎?然而,躺在立法院十幾年的《難民法草案》在去年7月14日才通過內政委員會的初審。

從這一連串的問題出發,我們可以察覺一件弔詭的事,那就是種族/族裔/國籍與「社會完整性」被綁在一起了,因而才會需要判斷:誰是難民?誰有資格尋求庇護?誰有權力接受庇護?是一個分辨自己人與其他人的過程。因此,本文想來談談由法律認定「難民」資格本身的政治問題。

  一、從求生遷徙到尋求庇護

「難民」並非一開始就是指國家災難下逃亡的人民。「難民」這個字是從英文的refugee翻譯而來,其字源是法文的réfugié(動詞「躲藏」réfugier的過去分詞);而依過去分詞的文法結構來看,的確有「被躲藏的人」的意思──隱含著「不得不逃難」的受迫感。

現代法文中的réfugier,其古法文是refuge,指的是「避免危險或災難的藏身之處」,還能再往上回溯至拉丁字fugere(動詞),意思是「逃跑、逸散」和refugium(名詞),即生態學與地理學意義上的棲息地、庇護所的意思。在佛教中,refuge則也有「皈依」的意義。

在西方的歷史裡,這個字最初是用來形容逃難的新教徒──胡格諾派教徒(Huguenots),是法國喀爾文改革宗的一支──受到舊教(即羅馬天主教會)的迫害,貴族也利用雙方的敵視,鼓動多起武裝衝突,最後甚至發生了聖巴托羅繆大屠殺(Massacre de la Saint-Barthélemy)。

可以想見當時已有許多新教徒大舉遷徙,直到1685年10月18日時,法王路易十四為統一宗教,頒布《楓丹白露敕令》(Edict of Fontainebleau)廢除了亨利四世的《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 ),宣布胡格諾派為非法教會並大規模驅逐異教徒,導致留下的新教徒不得不出走法國。

後來,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1914-1918),這個詞才又被用來形容逃出是時的「法蘭德斯地區」(包括今天的法國北部和荷蘭南部的部分地方,被認為是一戰時最慘烈的戰場)的人民;因此,「難民」逐漸從「一個尋找庇護的人」轉變成「一個逃離家鄉的人」的意思。

  二、國際法製造「難民」身份

由此可見,「難民」原本可能還是有選擇自由的,在移動與不移動之間,還有些微自主意志來決定是否要「奔向更好的生活」,又或者留下來搏鬥。但在天災人禍發生時(包括兩次世界大戰),越來越多處在「生存與否」虎口之上的人,他們的「不逃亡」是可能致命的。

這個概念上的轉變深遠地影響了二戰後開始發展的國際難民法──尤其是依聯合國大會第429(V)號決議召開的首次聯合國難民與無國籍人地位全權代表會議(1951年7月28日)通過的《關於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於1954年4月22日生效)。

其中「國籍」是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即要一個人的「全部國籍國」都不保護他的時候,才算難民。該公約原本的範圍很小,只處理二戰所造成「歐洲地區內的難民」,因此有其時間上(不適用於1951年1月1日之後產生的難民)和空間上(不適用歐洲地區外的難民)的限制。

於是後來聯合國又於1966年11月18日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於1967年10月4日生效),主要目的就是將原公約中的定義擴大到全球範圍,並不受時間、特定事件之限制;因此,當今法律中的「難民」是:

       所有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因該項
       原因而不能或不願受本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理由而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
       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是有國籍的人,因為特定原因而感到害怕,不能或不願回去的人;又或者,你沒有國籍,也因為同樣的原因,無法繼續待在原本居住地方的人。在因為恐懼而流離失所的情況下,「庇護是人權」,而其他國家給予庇護就是法律義務。

為了細緻處理難民問題,一些區域性公約給予的定義又更寬鬆,像是非洲統一組織(非洲聯盟前身)於1969年通過的《非洲治理難民問題特定方面公約》(Convention Governing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Refugee Problems in Africa,1974年6月20日生效),即規定:

       難民一詞,亦適用於由於其居住國或國籍國部分或全部地遭到外來侵略、占領、外國統治或出現嚴重危害公共秩序事件,而被迫離
       開自己的習慣居住地,而在其居住國或國籍國以外尋求避難的任何人。

事實上,早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就已經規定:「人人為了避免迫害,有權利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asylum)。」相對應地,國家對於難民的保護義務主要有兩大原則,即「不得驅回」(non-refoulement)與「國際合作」(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但事情沒那麼簡單!在難民保護框架中,雖然各國被要求給予適當庇護──包括基本人權的滿足──但實務上,「難民認定」卻也落在各國的權限中,除了少數特殊情況聯合國難民署(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會適時介入外,還是得看各國臉色。

目前,關於難民問題,最棘手的部分在於難民接納、安置、保護及相關事務開銷的責任分配上攪不清。早年難民法發展時傾向人道精神的訴求,但已開發國家已逐漸麻木。因此有論者提出市場及賠償機制,以提高各國「誘因」,但其爭議性想當然爾。

此外,根據聯合國推廣保障人權次委員會2006年通過的《屏何偌原則》(UN Principles on Housing and Property Restitution for Refugees and Displaced Persons,簡稱Pinheiro Principles),難民及境內流離失所者因迫害所受「物」的掠奪或滅失,國家有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的義務。

因此,難民問題背後其實有一個更深遠的問題:國家主權與人權,孰高孰低?當代「主權」源於人民的組成國家與權利讓渡的共識,自十七世紀深深地影響現代國際法的法理與發展。依民族自決來看,本國人民的人權應是主權正當性的來源,因此高於主權;但「非本國人」的人權呢?

  三、悖論下的「無國籍狀態」

非本國人包括「外國人」與「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2015年有則新聞引發舉世矚目:因為帶有性別歧視的敘利亞國籍法,加上部份歐盟國家並未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而立法或有效執行,使得不少敘利亞難民在歐洲的後代將可能都會成為一整代的無國籍兒童。

根據敘利亞國籍法的規定,只有男性可以傳承公民身份。因此,不少逃亡到歐洲的難民婦女,要是其丈夫或伴侶死亡或失蹤,新生子女並無法因母親獲得敘利亞國籍。事實上,在緬甸和孟加拉,兩國政府也都還不承認羅興亞穆斯林的國籍。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的規定:「兒童出生後…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雙親是誰,並受到雙親照顧的權利」(第一項);「締約國應依其本國法及有關國際法文書所承擔之義務予以確保這些權利,尤應注意兒童無國籍的情況」(第二項)。

事實上,《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就有規定了「國籍權」。然而在歐洲,仍有許多國家對該條規定提出保留,雖然大多是針對同條中「知道雙親為何人」的權利(主要是考慮到收養兒童的倫理問題),但對於雙親國籍不明的兒童來說,卻也可能造成法律認定上的影響。

授予國籍的途徑是在某國領土上有出生記錄、是另一個公民的後代、或也可通過與一名該國公民結婚後入籍;在該國居留達到規定時間之後,或因為其他特殊原因也可能可以入籍。各國之間規定又大不同,但國籍對這一個人的影響有多大呢?

如同難民的問題一樣,一個人就算幸運地找到暫時棲身之處了,但仍然有許多「權利」不被當作基本人權,而是倚賴「公民資格」(citizenship)才能受到保障的,譬如合法工作、結婚、財產登記、投票,甚至就學、享有社會福利等。同樣地,又再度陷入了主權與人權的矛盾中。

「國籍」究竟是什麼?這個詞(nationality)首次有英文文字記錄是在1691年,是從法文字nationalité而來的,其而字源是拉字文的nātio,意思是「民族、族群」。也就是說,「國籍」是作為一個民族或族群成員的資格──與其他成員共享的身份性質。

目前也有兩份國際公約直接關注無國籍問題,但兩份的批准數都很少,包括1954年的《關於無國籍人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Stateless Persons,1960年6月6日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不歧視原則」。

另一份是1961年通過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Statelessness,1975年12月13日生效),重申了出生地或雙親國籍原則,卻也因此反面確認了「國家賦予國籍的絕對主權」;因此在例外情況時,允許各國承認無國籍狀態。那「國籍」還算是人權嗎?

這邊需要先釐清一件事:難民不等於無國籍人!某些人在受到迫害的過程中被剝奪了國籍,隨後在逃亡中才成了難民;或是由於逃亡而被處以剝奪國籍的懲罰;也有很多人自出生就無國籍(如上面的敘難民二代或在台灣許多移工的子女);許多難民也從未失去原本的國籍。

為何國際法必須將「國籍」視為人權的一部分呢?主要是因為國籍是享有許多其他權利、福利的門檻──與之切不開的是公民資格,但詭異地,後者卻是國家的權利(right to grant citizenship),係一國內政事項,他人不得干涉,好比大發慈悲的尼泊爾,在2007年間為兩百多萬人授予了公民證書。

受到2014年9月召開的「無國籍問題全球論壇」(Global Forum on Statelessness)的啟發,聯合國難民署於同年11月4日啟動了一項全球性計畫,希冀在接下來十年內「終止無國籍狀態」,也就是在2024年前,沒有人再成為無國籍人,也希望各國能給予這個問題更多關注。

  四、從「越界」看見人權極限

「尋求庇護」及「擁有國籍」是身為人即擁有的權利,但「提供庇護」和「授予國籍」卻是屬於一國受到它的國民授權,才能夠認定、決定(即行使管轄權)的權利。因此,難民與無國籍人的情況那麼麻煩,就是因為它們都是踩在主權/人權邊界的「越界」(transgression)問題。

假若人權的定義是「你擁有,僅僅因為你是人」,那這(組)權利直接指涉了人類生存/生活的條件。若此為真,那麼與之並不直接相關的「國籍」,何以稱得上基本人權呢?這也是為何後來196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是以「實質上管轄權所及」(而非國籍)作為人權義務的界線。

同理可證,將「尋求庇護」(asylum seeking)視為「可否居留」範圍內的討論,也只是為了符合當代統治者為現代人(modern humans)設計的政治/法律生活框架而已──遷入資格/居留權/國籍/公民資格都是法律為「住民」分為他/我的手段,因此全以「人權」概括其實是很危險的。

「擁有公民資格」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但尋求庇護者與無國籍人的存在正好點出了當今「民族-國家(取得主權)-管轄-法律(授與權利)」的制度缺陷,而且事實上對受牽連的人和社會都潛藏著更大的危機──集體民族自決的正當性與個人適足生活的權利出現了衝突。

這背後隱含著一個問題:誰有權決定「人之所以為人」的要素,甚至「身為誰/屬於誰」的性質,而又如何確保這近乎神的權力不會被濫用?若「主權就是人造的巨靈」,那巨靈的核心是現代法律急欲證成的,因為「上帝已死」(尼采語),但個人終究並非萬能,於是只好迷信「民族/國族」。

       被稱作「聯邦」或「國家」(拉丁文CIVITAS)偉大的利維坦,就是一個人造男子,擁有比自然更強大的身形與力量,以實踐保護
       和防禦意圖;而主權就是個人造的靈魂,以供給全身體的生命及活力。
                                     ──霍布斯,《利維坦》(Richard Tuck編輯本,1996,頁9)

民族/國家/主權或許是當代最偉大的發明之一,一般認為是1648年三十年戰爭結束後的《西發利亞和約》奠定的,不僅確立了一個民族共同體上升至國際法有效、具有國格(statehood)的主體,也完善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合法性。

作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及其效果──則是為了配合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的建置,以正當化其維繫、治理、生產、再製我族(相對於他者)的永續性。因此,當眾巨靈們齊聚一堂地討論著如何「用人權」來解決難民或無國籍問題,難免顯得沽名釣譽、虛以委蛇。

除了陳腔濫調的疆界模糊化、失敗的國家(failed state)、國際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地球村、全球公民等,庇護權與國籍權的存在、爭取,都是出於當代國際法賦予的想像限制,而這也將只會複製國家對離散者、遷徙者的約束與治理。

       關於國家機器的知識,主權形式持續被強加在游牧者知識的發明之上…或許最重要的是邊界上的現象:游牧者的知識對國家機器的
       知識發揮影響力;同樣地,後者也會改變前者的組成要件。
                                     ──德勒茲&伽塔利,《游牧學:戰爭機器》(2010,頁19)

換言之,難民、被迫遷者或無國籍人日益增加的情況,對於主權國家之於公民權利的反省還能有什麼?回到一開始的難民奧運代表隊和中段「一整代的無國籍兒童」,除了期待他們終將被接納、賦權,進而有機會躋身收留「國」的公民社會外,難道這是「人權保障」典範的極限了嗎?

將一群難民湊成隊「嵌入」屬於主權國家的場域中也可以被視為對「國格」的挑釁。一方面,讓人聯想到類似游牧者(nomads)與國家對抗的機會再現。然而,不論比賽結果如何,這記大動作也多少解消了難民同時身為(尋求庇護的)乞討者與(可能成為的)戰爭機器之間的矛盾。

另一方面,這個舉措也將奧運場變成一個異托邦(heterotopia,傅柯語),讓許多離散的他者在同時發生的「高度政治化」與「致力去政治化」之中聚合;然而無法確定的是,這場聚合所體現的究竟是象徵國際主義的「奧運精神」、與其他難民的友誼、世界主義,抑或三者並存。

  五、無國格轄域上的流亡者

到今天,「民族國家」(nation states)已存在於歷史上三百餘年,而人們被「授與」國籍/公民資格的方式或屬地(或出生地主義,jus soli)或屬人(或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因此無國籍狀態(被剝奪或放棄)對許多人來說是難以想像的事,即使是在國際地位特殊的台灣。

事實上,在台灣也有一群受困於「屬人主義」的移工小孩,一出生就成為滯留台灣的無國籍兒童,而2014年3月因為越南籍母親到警局投案,與父母棲身祖墳一年多、無法上學的女童引起社會矚目,他最後仍然是無法完成「很想在台灣讀書」的心願,遭遣返回越南。

台灣的歷史長河中也出現過許多「難民」,比如1955年在美國第七艦隊護航下從浙江逃至台灣的「大陳義胞」、1975年來自越南、高棉、寮國等國難民、1976年「仁德專案」及「海漂專案」接收的越南和中南半島難民(參見內政部《難民法草案總說明》)。

2014年時,政府也以專案許可方式,讓2004到2007年間透過不同方式抵達台灣並申請政治庇護的四名法輪功教徒,以及五名中國政治異議人士(包括吳亞林、燕鵬、蔡陸軍、 顏軍、陳榮利)等人,終於得以破格取得長期居留權。

此外,還有許多來自尼泊爾或印度,透過《入出國及移民法》和《國籍法》修法始得免於流亡、在台安置的泰緬孤軍後裔和無國籍藏人,但過程中猶如人球遭各種「依法行政」的藉口刁難;而金門守軍槍殺「越南船民」的三七事件,則是不曾進入「轉型正義」的議程中。

然而,除了傳統的政治難民和無國籍人之外,因為台灣沒有難民法、對性少數不夠友善,加上國際地位特殊,也曾經「製造」過性/別難民。比如2012年取得台北醫學大學的獎學金來台灣唸書、原哥倫比亞籍的Eliana Rubashkyn(改名前是Luis Rubashkyn)。

Eliana原是一名雙性人,出生時「被決定」為男性,在台灣求學時,因性別認同為女人而決定進行性別重置。正在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他,因為外型出現明顯轉變,所以移民局要求他更新護照,否則無法繼續居留、就學──自此走向了他人生中最大的夢魘。

由於哥倫比亞貿易推廣局已於2002年年底撤館,他只得在2014年9月去了最近的駐香港領事館,然而因外形與證件照不符而「被拒絕承認」哥國國籍。當時他向港、台申請庇護,但由於台灣沒有難民法、香港沒批准難民公約的情況下,求助無門。

他不僅被拘留多時,在機場海關和伊利沙伯醫院都受到嚴重羞辱與性騷擾。所幸在當地人權團體、聯合國難民署介入,取得無國籍人的難民資格;最後在難民署安排下,終於被紐西蘭接受並取得居留權。一場本來簡單的換護照之旅,讓他一夕間失去國籍、失去學位、失去了「身為人」的尊嚴。

這個故事透露了兩件事。其一,難民公約只以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政治見解作為難民判斷的要件顯然是不夠的,許多性/別少數在居住地受到歧視被迫遠走他鄉;而近幾年歐洲人權法院也希望會員國傾向接受性/別少數的庇護申請,並要求在認定過程中不得侵害當事人隱私權。

事實上,在敘利亞、伊拉克和阿富汗的難民中也不乏面臨生命安全威脅的性/別少數,儘管與其他「族人」一同千里迢迢到了新的土地上,逃亡前所面對的暴力、譴責與屈辱,並沒有因為「戰友情誼」、「同病相憐」有所改善。就算在「庇護」的場域裡,仍存在各種階級之貴賤區分。

其次,台灣一直處於國際法體系的例外狀態(阿岡本語),尤其在1970年代後、冷戰格局籠罩時。在2003年澎湖白沙鄉講美村的越南難民營拆除前──1977到1988年間收容過46艘來自各地的難民船──紀錄片《例外之地》捕捉了這個被當代台灣歷史圖景所遺忘的殘骸。如同導演劉吉雄提到的:

       難民也說過:我們並不想漂到台灣來的,寧願到馬來西亞或菲律賓。那些地方天天都有聯合國的移民官員。但是在台灣,就是官員
       想來了才來,也只能讓他們以觀光名義進來,因為不能正式跟政府說是聯合國或美國官員…。

  六、結論

最後想以一個想像測驗作結,當我們談到難民與無國籍人時,腦海中浮現的畫面是什麼?是什麼面貌佔據了「受害者」的畫面?如果我們把想像視為「從呈現(representation)到印象(impression)」的結果,這樣的畫面又是如何形成的?反之,是什麼製造了「難民」和「無國籍狀態」?

這裡不是在談事實上的天災人禍、疾病戰亂,而是法律上,是什麼允許了這兩者?1938年出版的《三個畿尼》(Three Guineas)中,吳爾芙對「國家」大表控訴:「作為一個女人,我沒有國家;作為一個女人,我不要國家;作為一個女人,我的國家就是整個世界。」

就概念與法律而言,製造「難民」和「無國籍狀態」就是民族主義、以之為名所形成的「想像的共同體」(安德森語),以及國家/主權共構而成的國際法/國內法系統。國際法理論的發展中,女性主義曾對國際法有過兩個階段的詮釋與批評。

首波是自由女性主義(liberal feminism),主要是針對人權法中性別平等、性別主流化等訴求。與其他人社學科發展不同的是,國際法直接跳過了第二波女性主義;或者應該說,因為「女人」在國際舞台出現太晚而致使一二合流了──多元的女性經驗在「國際」上是普遍受到漠視的。

接著就是1990年代崛起的酷兒女性主義(queer feminism)的批判,直接挑戰國際法基礎的民族國家主義(nation-statism)是父權且家父長式的「白種異性戀大男人形象」,所以任何人權保障都為權力與利益所糾纏,也因此國家對各種樣貌的偏離(perversion)與匱乏(precarity)是冷漠的。

世界上曾有過許多不同形態的「國家」與國際,當時不一定以民族、領土、主權、管轄所囿,但後來國際體系被「獨立國家」集中整束了,從此對主權的迷信有如幽靈,籠罩著當代國際法/史的發展,就連所謂世界主義也難逃這個窠臼──世界和平,因此掌握在一群「異男白人/巨靈」手上。

顯然地,國家、主權,乃至於族群等概念都是雙面刃。從歐美早先面臨「介入敘利亞內戰與否」時的猶豫到近來各地的難民潮,國家、主權一直都在各種討論中出現(或被批評),卻很少有人質疑「地上國/共同體」的必要性,也忽略了它是如何讓難民有「難」、無國籍人「無」國的。

就台灣而言,「無國格」者應該最能體諒國際法下的受害處境,因此應更積極在難民協助與消滅無國籍狀態的事務上。實際上擁有高度能動性的台灣政府/住民,應避免讓集體命運像過去那般任人擺佈,需要反思如何使用「自決」與「獨立」的語言──以翻轉「沒國格,毋寧死」的污名與宿命。

  七、參考資料與延伸閱讀(依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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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oka Beyani, ‘Stat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Prevention and Resolution of Forced Population Displace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fugee Law (1995) 7, pp. 130-147
Sharon Detrick (1999), A Commentary on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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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菁文(2010),回家路:天災與人權國際準則實用手冊(台北: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劉吉雄(2013),《例外之地‧陌生人》,文化研究,第17期,頁217-224
龔尤清(2013),《冷戰下的移民與難民──以台灣為例》,文化研究,第17期,頁225-231
陳瑞榆,《性別難民在台灣》,公視新聞議題中心,2013/11/22
Dean Karalekas,《為何不歡迎難民到台灣?》,Ketagalan Media,2015/11/01
Andrea Bianchi (2016) International Law Theories: An Inquiry into Different Ways of Think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evin Olson (2016), Imagined Sovereignties: The Power of the People and Other Myths of the Modern A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Johanna K. Schenner, ‘Stateless Persons and the Question of Rights’, Global Policy (2016) 7:1, pp. 1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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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璽(2016),無國籍:我,和那些被國家遺忘的人們(新北市:八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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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永達,《無國籍的移工小孩──「沒有名字」的孩子們》,報導者,2016/8/22
劉吉雄,《【難民船上的人】我們的人類啊,最後生死之間的那種抉擇》,天下獨立評論, 2016/12/03
顏聚享,《無視現代國際法的演進,台灣註定與國際社會脫節》,法律白話文,2016/12/28
黃哲翰,《難民的悲劇航程:導讀《請帶我穿越這片海洋》》,轉角國際,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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