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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同性婚姻相關修法竟然過一讀了,然後司法委員會最近可能會衝一把--剛好此時此刻,正值司法委員會審查。
與此同時,財大氣粗且always焦慮的護家盟再度現身刷存在感(又遊行了一次~囧),為了回應一些關於「為什麼人權公約沒支持同性婚姻?」的疑惑,讓我快速、簡潔回應一下:

1. 或許國際人權公約裡只承認異性婚家,但公約明文保障≠人權,而是等於1966年各國代表的腦力極限,可惜今年2016年了,除非你以為地球沒有在轉動。(不然1984年前兒童權利公約通過前,小孩都抓去賣沒關係嗎?)

2. 其實,「同性婚姻不是人權」這句話有兩種解讀方式,第一種:同性婚姻不是人權。但Sorry,「平等權」(或不歧視原則)是捏,從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就有囉(如果那麼在意歷史),當某一特定法律制度造成權、益上的不平等,那國家就有消弭歧視的義務。

3. 第二種:整組婚家都與人權無關,那…表示,對異性戀來說也不是耶,不過如上述,為免制度上造成的不平等,其實也是可以乾脆一口氣全取消,大家都不能結(這我知道也有人不少人支持的)。謎之聲:話說,要是取消父、母的稱謂和相關法律制度,會不會就能舒緩「有女兒之當媽的焦慮」(這我不確定)。

4. 即使,退一萬兩千步,那如果只是爭取制度性權利上的平等,那為什麼不能是「等同於婚姻的立法就好?」因為,立法恢恢,總有疏漏,實在很難想像「完全同等」的平行制度。

5. 因此,同志「婚姻」支持者又得反問反對者:那為什麼不能是婚姻呢?然後他們就會回答,因為婚姻是固有文化、傳統價值blablabla的,所以對反對者而言,婚姻不只是人權公約裡寫的「支持社會建構、運轉」的社會權(通常是因為這個原因,才使得以繁殖後代為目的異性婚姻「仿若」更有正當性),同時也指涉文化權了嗎?那oops!若婚姻也是文化權,那該文化中所有成員都應該要有實踐並延續該文化的自由,且其認同不應被剝奪喔~我相信盟盟不會想往那邊去。

6. 就算,退三萬五千步而言之,同婚跟人權一丁點關係都沒有,那…到底又如何?成千上萬個「社會俗世化」的法律制度都跟人權沒關係,也沒看宗教團體反對過。

我以前有寫過一篇今天看起來,覺得超不完整的blog(不過是自己的,應該沒關係吧),我承認就人權公約「白紙黑字」來說,真的不算有站在同婚這邊,也有許多學術文章點出當年受「異性戀霸權」影響多深,但今天同運爭取的本來就不是人權公約上的「法定權利」(since爭那個也不知道幹嘛),而是在爭取「天生平等」的自然權利(或再退100步,實證上的「不受歧視的自由」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權利)~看你支持那一派。

好,我知道一定很難選,或許可以反問:「宗教自由」是天賦的,還是後天歷史爭取來的?如果是前者,那你支持同婚的理由,是因為他們天生不該在婚姻制度上被歧視;如果是後者,那你應該能體會社會運動的辛苦,進而支持幾百年前挺過宗教自由運動的同志朋友們(感恩~感恩)。

不過,其實我自己很少用人權來主張「同婚」,因為我覺得婚姻這個「制度」本身很違反人權中的一些精神 XD 但在全體解放之前,先解決「歧視」的問題可能更重要。OK,我知道這篇比起之前那篇【初論。天不賦婚姻權】,不嚴謹很多,但事已至此,沒想到還是有人跳出來爭論這個,也是醉了!



國際人權公約對性/別少數沒有明文保障,我也很藍瘦香菇,但後來真的覺得:so what?!那麼多有明文保障的,都無法被實現了。



其實也可以參考之前寫的:【初論。天不賦婚姻權】



或法律白話文上的《楊貴智|婚姻平權關鍵字:家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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