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來自澳洲拉籌伯大學(La Trobe University)的Jeffery Barnes教授演講,講題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白話文好不好?》(How well does plain language work?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主辦單位則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白話文的國際組織Clarity。
所以國際上是真的有法律白話文運動喔!演講加QA總共快2個小時,落落長,讓我來為大家摘要一下。
* Barnes開宗名義就先自問自答:立法採用白話文的形式好不好?好!
在澳洲,從1990年代就開始有一連串的社會運動,參與者有老百姓(laypersons)和法律人(experts),目標是很激進的,希望可以調整立法草案的行文風格、簡化法律解釋,以促進法律文件和知識的散播。
作為參與者之一,Barnes羅列了許多實證研究來佐證自己的論點(可惜講者PPT做太爛,抄寫不及),亦試圖分辨成功與不成功的白話文之間的差異。
* 什麼?白話文還有成不成功的差別?
他認為白話文有三個主要目標,包括:減少抽象的概念、避免非慣用的用語、簡化複雜的句型。白話(或直白,plainness)相對的不是法律的專業性(professionalism),而就只是沒必要的複雜性(complexity)。
從事法律白話文運動,需自問三個問題:
(一)有證據支持白話文的好處嗎?是怎樣的白話文?
(二)使用白話文的目的是什麼?
(三)使用白話文後確實實現了(二)嗎?
這三個問題都將回到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那就是:若目前的法律具有難以親近性(inapproachability),究竟是因為「語言」(language)還是「概念」(concept)的原因,影響了法律普及?例如,人民是不懂上訴的意義?還是不懂如何上訴?
前者大多是為了塑造權威或使用習慣,後者則多半是為了節省說明,有時是為了抽象化現實世界。所以兩者造成的不親民,情況是有點不同的,處理方式也不會一樣。
相關實證研究有兩個取向,一種是針對前端的可閱讀性(readability),以瞭解人民的接收、理解效果如何;另一種是檢視可使用性(usability),以探討人民是否真的讀懂,且能再利用、書寫。實證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檢視某條文或法案的:
(一)明確性(clarity):即文本的客觀因素,將決定法條是否真符合透明性(transparency)的要求。白紙黑字,但人們看不懂,還算透明嗎?
(二)接收力(ability):即閱讀的主觀因素,取決於受試者的理解能力(comprehension)。是大多數人看不懂,又是否與受教程度有關?
小編題外話:法律的補充文件的效力與功能,通常都遠比法條、判決來得親民且易傳播,因此內容的正確性就很重要,因為將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看法與認識。
* 對老百姓來說,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呢?
Barnes認為依強度大到小,可至少分為四個層次的理由,分別是(以下都有相關實證研究):
(一)就算沒有專業協助,也能促使人民自行使用法律,以提高人民制衡國家的能力,類似武器平等原則(equality of arms)。
(二)若理解法律,可增進人民自我認同為法律主體(subjects of law),其中研究又顯示,老百姓大多傾向第二人稱,而法律人喜歡自己不在場的第三人稱。比如,你/他如果殺人,就要被處罰。
(三)提高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意願與程度,白話文將增加當事人的自信,更瞭解自己擁有什麼權利,也更願意接受法院判決。
(四)使法律受眾增加,透過改變用語、句型結構、更換人稱,都有顯著效果,如此也能降低當事人利用法律的成本。
小編題外話:其中,(二)和(三)甚至也有強化國家「法律主權」的正當性,以提高法治(rule of law)的真實意義。
* 法律白話化後,有個有趣的比較:老百姓 v. 法律人
理解增力程度 :老百姓 > 法律人
自信心 :老百姓 > 法律人
利用法律的能力 :老百姓 < 法律人
喜歡白話文的程度:老百姓 = 法律人
法律白話化後,法律人反而容易產生疑慮,認為解釋上不容易,但老百姓反而更覺得自己有能力理解、操作法律工具。但基本上,無論如何白話化,法律人的專業程度仍然不受威脅,且兩者都喜歡白話化後的版本。
小編題外話:綜合上述的比較,若是老百姓普遍對現存法律有進入困難,且門檻太高,是否有間接危害人民的公平審判(right to a fair trial)權或法律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law)權利的可能性?
* 怎樣的白話文才成功?
Barnes第一句話就先說:不是句子變短,就會變好懂!若把法律文書視為讀本,其就是溝通的媒介(media),影響理解的因素是很複雜的,就像詩不一定比小說好懂。
其中有幾個調查,顯示出幾個法律文本經常出現的情況,尤其教人痛頭:
(一)相互參照(cross-reference):什麼參見什麼法案、如有違反第幾條等等,都會讓從未接受法律體系訓練的人很想死。
(二)假定義(pseudo-definition):尤其是有些有等於沒有的定義,比如人格受到損害、「可歸責於…」;又或是不同法案中,針對同一用語給予不同定義,比如騷擾、性行為等。
(三)類似的助動詞:老百姓通常無法分辨「應」(shall/should)跟「得」(can),寧願法條直接說「有…義務」、「有…權利」。又相較之下,人們也更喜歡「須」(must)和「可以」(can)等用語。
* 法律白話文運動需要一步一步慢慢來
目前,大都是針對某些特例(ad hoc)實驗白話文立法,而過程中,倡議者思考應優先推動的領域或議題是什麼?至少兩大方向:
(一)因政策需要的「立法」(如衛生、防疫)v. 因「立法」所形成的政策(如刑事、繼承)
(二)處理國家與人民之間關係的法 v. 機關與機關之間的法 v. 人與人之間的法
通常會選擇與人民最切身相關的著手。讓人們有機會且有能力參與政策討論、立法過程、司法救濟。即程序明確性(procedural clarity)效果遠比結果明確性(outcome clarity)來得好,所以草擬法案時,就應該有白話文專家參與。
若是已經立好的法,也暫時沒有修法動向者,那白話文的努力至少應反映在解釋、適用、判決上,以增加當事人的理解。大致上,首先最應該處理的就是相互參照和引註(citation)的「法律文化」,而且研究顯示,有時候連法律人(尤其立法者)自己也容易混淆或處理不來。
* 關於法律白話文的研究與推廣
從具體到抽象,至少有三大階段:
(一)法律用語:上面已說明。
(二)法律解釋:最令人苦惱的是程度性用語,比如危險、風險、自主、恐懼等,如何讓老百姓的理解與法律人接軌(或更多時候,是使法律人接軌老百姓),是至關重要的一步。
(三)法律適用:什麼情況適用什麼法案中的什麼法條,又利益衡量(balance of interests,Barnes的舉例)是什麼意思?什麼時候可以用衡平?小編想到的是競合、阻卻違法事由、類推適用、準用等。
若(一)做不到,則(二)很難實現,因此老百姓更沒自信處理或挑戰(三)了。其中,(二)跟(三)更經常涉及一般法律原則(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或一國特定的法律文化,因此很少被研究(也可能因為很難設計相關研究)。
* 結論
大致上,法律白話化能整體提升法治程度,尤其人民自信心會增加,也更能接受自己作為法律主體這個事實。(可惜圖片呈現不出來...)
- Oct 07 Fri 2016 10:36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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