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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處處是難以覺察的法西斯
階級鬥爭也是從未消失的
彼此互為因果,也往往是一體兩面
.陳方隅,《「民粹」是一種網羅?》:
對民粹主義(populism)的定義和區分,學界並沒有共識,在學術上的討論比較多人是將其視為一種「程度」而非「有無」。
學者Margaret Canovan在其著作《民粹主義》(Populism,1981)的界定應該可說是被最常引用的作品之一。她認為,民粹主義是「訴諸人民以反抗既有權力結構、主流觀念和社會價值的運動」;在歷史上的各種民粹主義常常是跳過「代議政治」或既有政治秩序的規範,由領導者直接訴諸民意來決定政治事務。
.Michel Foucault,《反法西斯的生活艺术》(Preface to Anti-Oedipus):
不要以為一個人必須悲哀才能成為反抗者,哪怕我們與之鬥爭的事物是令人厭惡的。將欲望與現實聯繫起來,而非退入各種再現形式中,才具有革命性的力量。(Do not think that one has to be sad in order to be militant, even though the thing one is fighting is abominable. It is the connection of desire to reality (and not its retreat into the forms of representation) that possesses revolutionary force.)
不要運用思想,來為一種革命活動在真理中找到根據;也不要運用政治活動,將一種思路貶斥為單純的思辨。運用政治活動作為思想的增強劑,而將分析當作放大器,為政治行動的干預找到更多的形式和領域。(Do not use thought to ground a political practice in Truth; nor political action to discredit, as mere speculation, a line of thought. Use political practice as an intensifier of thought, and analysis as a multiplier of the forms and domains for the intervention of political action.)
個人是權力的產物…群體並不是將具有等級關係的個人結合起來的有機紐帶,而是不斷進行去個人化的生成器。(The individual is the product of power. The group must not be the organic bond uniting hierarchized individuals, but a constant generator of de-individualization.)
不要迷戀權力!(Do not become enamored of power.)
.吳強,《階級戰爭的現代幽靈從未離開》
未來一切着力於強化既有階級結構和統治秩序的歷史倒退,都將加速更大規模的階級戰爭的到來。
按照著名社運學家Charles Tilly對歐洲資本主義500年歷史的研究,在資本密集主導的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還伴隨着強制暴力的密集及其制度化,即對內戰爭和Foucauldian意義上的規訓,任何一點民主的進步都是經過激烈的抗爭和殘酷的暴力鎮壓的相互衝突。
.慕容理深,《百年紀念:台灣全島一統格局初成》對我的留言(見【殖子之手。下】)之回覆:
在1990年代以前的台灣受教育的人被洗腦得更嚴重;加上解嚴前的資訊封閉,有幸被「解毒」(或自行解毒)的人少得可憐。在許多老老少少的腦中,先入為主的訊息與觀念宛若神聖的宗教教條,牢不可破。遇到這樣的人,辯論無效,柔焦處理或轉移焦點幾乎是避免翻臉的不得不然之策。(苦笑)
在(歷史)現實中,「國家」、「主權」、乃至於「族群」等概念都是兩面刃(其實「善心」也是)。從歐美早先面臨「介入敘利亞內戰與否」時的猶豫,乃至歐洲近來遭遇到的難民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國家」、「主權」不僅是國際法範疇內的概念(何況,想必您比我更清楚:國際法是歷史的產物,而且不是一套永遠固定不變的規則);人們在思考相關問題時,往往須兼顧政治或/與倫理學等層面。
純就台灣的情況而言,我們可以做的(而且應是亟須做)的是擴增己方的主動性,避免讓集體命運像過去那樣任人擺佈。換言之,我們要有夠清晰的思考與夠堅定的意志去使用「國家」、「主權」這些概念,而非將話語權拱手讓給外部諸強權。比較麻煩的是我們內部自己缺乏足夠的清楚共識,而且只要一碰觸這類問題,不少人一味地在某些本是要用來宰制(dominate)我們的框架裡面打轉。
您的最後一個問題相當有意思。澎湖比較簡單:鄭氏王國已使澎湖跟台灣西南部整合在同一個國家空間;而鄭氏王國覆亡後的清帝國地方行政劃份系統裡,澎湖自始即跟帝國在本島的控制範圍整合在一起。後續的日本統治者並未打破這個連結。對於大清與日本而言,台、澎之地既是「本土」以外的地方,且地理距離相近(尤其從北京或東京的眼光來看),又是一併取得的領土,所以自然而然地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管理(否則會浪費行政資源、徒生扞格)。這是本文所處理之歷史變化的一部份。
附帶談蘭嶼:連橫的《臺灣通史》說「〔光緒三年〕五月,恆春知縣周有基查勘紅頭嶼,收入版圖」(卷三)、「是年知縣周有基率船政學生游學詩、汪喬年始至其地,撫之」;但成書於光緒二十年的《恒春縣志》的用字遠較保守:「光緒三年,前恆春縣周有基、船政藝生游學詩、汪喬年偕履其地」。從清代的相關記述來看,連橫所使用的「撫」顯然言過其實,而所謂的「收入版圖」只是片面宣示。直到日本時代初期,蘭嶼才真正被來自台灣島上的國家力量控制。
至於金門、馬祖:台澎金馬的構造始於1949年,在1958年八二三砲戰後被進一步確立,它是特殊歷史情境下的戰略計劃產物。蔣介石與毛澤東都希望如此(見阮銘、張怡菁,《歷史的錯誤》,台北,玉山社,2006,頁195-207)。早在老蔣之前,鄭成功已創造過一個橫跨台灣海峽的國家空間。
沒有任何條約將台澎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任何條約使中國喪失金門、馬祖。職是之故,1954年的「中美防禦條約」僅涵蓋台灣與澎湖。同理,縱使北京願意承認「台灣」為一國家,他們還是有充足的理由來向台北索討金、馬。話說回來,倘若中國當權者有足夠的政治智慧來跟台灣建立正常外交關係,金、馬的歸屬就會變成易解的小問題。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住民公投是解決金、馬定位的最佳方式(其它的似乎都是爛方案)。
在金、馬這個例子上,「民族」的觀念無法適用。純就字義而言,「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或其它國際公約如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類似講法)之「people」是個多義詞,可指涉數類的人群。
若從Wilson總統那個時代的用語與背景來理解,當然是nation,而這樣的理解至今仍有相當的影響力。不過,nation在理論上並無定於一尊的定義,而且,不論人們採用哪種定義,該定義在現實上會遭遇許多足以挑戰、甚至顛覆此定義的問題。事實上,儘管nation-state的觀念在兩百多年來一直是政治地理區劃的重要依據,可是,在現實操作上,多數國家雖在論述上使用「nation」作為團結內部的觀念,但在實際運作的層次上卻採行State-boundary-citizenship循環式界定,因為若一直強調nation,反而會激發或深化國際間的敵對關係或一國之內的對立衝突。
十九、二十世紀的政治史顯示,nationalism蘊含易放難收的強大力量。蘇格蘭獨立公投起於造就「Scottish Nation」的意圖,但這項公投在程序上是「住民公投」。儘管有魁北克的失敗經驗,蘇格蘭的獨派還是寧可接受以「在地居住」作為投票資格條件,而不是採用「Scottishness」之類的條件。
階級鬥爭也是從未消失的
彼此互為因果,也往往是一體兩面
.陳方隅,《「民粹」是一種網羅?》:
對民粹主義(populism)的定義和區分,學界並沒有共識,在學術上的討論比較多人是將其視為一種「程度」而非「有無」。
學者Margaret Canovan在其著作《民粹主義》(Populism,1981)的界定應該可說是被最常引用的作品之一。她認為,民粹主義是「訴諸人民以反抗既有權力結構、主流觀念和社會價值的運動」;在歷史上的各種民粹主義常常是跳過「代議政治」或既有政治秩序的規範,由領導者直接訴諸民意來決定政治事務。
.Michel Foucault,《反法西斯的生活艺术》(Preface to Anti-Oedipus):
不要以為一個人必須悲哀才能成為反抗者,哪怕我們與之鬥爭的事物是令人厭惡的。將欲望與現實聯繫起來,而非退入各種再現形式中,才具有革命性的力量。(Do not think that one has to be sad in order to be militant, even though the thing one is fighting is abominable. It is the connection of desire to reality (and not its retreat into the forms of representation) that possesses revolutionary force.)
不要運用思想,來為一種革命活動在真理中找到根據;也不要運用政治活動,將一種思路貶斥為單純的思辨。運用政治活動作為思想的增強劑,而將分析當作放大器,為政治行動的干預找到更多的形式和領域。(Do not use thought to ground a political practice in Truth; nor political action to discredit, as mere speculation, a line of thought. Use political practice as an intensifier of thought, and analysis as a multiplier of the forms and domains for the intervention of political action.)
個人是權力的產物…群體並不是將具有等級關係的個人結合起來的有機紐帶,而是不斷進行去個人化的生成器。(The individual is the product of power. The group must not be the organic bond uniting hierarchized individuals, but a constant generator of de-individualization.)
不要迷戀權力!(Do not become enamored of power.)
.吳強,《階級戰爭的現代幽靈從未離開》
未來一切着力於強化既有階級結構和統治秩序的歷史倒退,都將加速更大規模的階級戰爭的到來。
按照著名社運學家Charles Tilly對歐洲資本主義500年歷史的研究,在資本密集主導的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還伴隨着強制暴力的密集及其制度化,即對內戰爭和Foucauldian意義上的規訓,任何一點民主的進步都是經過激烈的抗爭和殘酷的暴力鎮壓的相互衝突。
.慕容理深,《百年紀念:台灣全島一統格局初成》對我的留言(見【殖子之手。下】)之回覆:
在1990年代以前的台灣受教育的人被洗腦得更嚴重;加上解嚴前的資訊封閉,有幸被「解毒」(或自行解毒)的人少得可憐。在許多老老少少的腦中,先入為主的訊息與觀念宛若神聖的宗教教條,牢不可破。遇到這樣的人,辯論無效,柔焦處理或轉移焦點幾乎是避免翻臉的不得不然之策。(苦笑)
在(歷史)現實中,「國家」、「主權」、乃至於「族群」等概念都是兩面刃(其實「善心」也是)。從歐美早先面臨「介入敘利亞內戰與否」時的猶豫,乃至歐洲近來遭遇到的難民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國家」、「主權」不僅是國際法範疇內的概念(何況,想必您比我更清楚:國際法是歷史的產物,而且不是一套永遠固定不變的規則);人們在思考相關問題時,往往須兼顧政治或/與倫理學等層面。
純就台灣的情況而言,我們可以做的(而且應是亟須做)的是擴增己方的主動性,避免讓集體命運像過去那樣任人擺佈。換言之,我們要有夠清晰的思考與夠堅定的意志去使用「國家」、「主權」這些概念,而非將話語權拱手讓給外部諸強權。比較麻煩的是我們內部自己缺乏足夠的清楚共識,而且只要一碰觸這類問題,不少人一味地在某些本是要用來宰制(dominate)我們的框架裡面打轉。
您的最後一個問題相當有意思。澎湖比較簡單:鄭氏王國已使澎湖跟台灣西南部整合在同一個國家空間;而鄭氏王國覆亡後的清帝國地方行政劃份系統裡,澎湖自始即跟帝國在本島的控制範圍整合在一起。後續的日本統治者並未打破這個連結。對於大清與日本而言,台、澎之地既是「本土」以外的地方,且地理距離相近(尤其從北京或東京的眼光來看),又是一併取得的領土,所以自然而然地把它們結合在一起管理(否則會浪費行政資源、徒生扞格)。這是本文所處理之歷史變化的一部份。
附帶談蘭嶼:連橫的《臺灣通史》說「〔光緒三年〕五月,恆春知縣周有基查勘紅頭嶼,收入版圖」(卷三)、「是年知縣周有基率船政學生游學詩、汪喬年始至其地,撫之」;但成書於光緒二十年的《恒春縣志》的用字遠較保守:「光緒三年,前恆春縣周有基、船政藝生游學詩、汪喬年偕履其地」。從清代的相關記述來看,連橫所使用的「撫」顯然言過其實,而所謂的「收入版圖」只是片面宣示。直到日本時代初期,蘭嶼才真正被來自台灣島上的國家力量控制。
至於金門、馬祖:台澎金馬的構造始於1949年,在1958年八二三砲戰後被進一步確立,它是特殊歷史情境下的戰略計劃產物。蔣介石與毛澤東都希望如此(見阮銘、張怡菁,《歷史的錯誤》,台北,玉山社,2006,頁195-207)。早在老蔣之前,鄭成功已創造過一個橫跨台灣海峽的國家空間。
沒有任何條約將台澎劃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沒有任何條約使中國喪失金門、馬祖。職是之故,1954年的「中美防禦條約」僅涵蓋台灣與澎湖。同理,縱使北京願意承認「台灣」為一國家,他們還是有充足的理由來向台北索討金、馬。話說回來,倘若中國當權者有足夠的政治智慧來跟台灣建立正常外交關係,金、馬的歸屬就會變成易解的小問題。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住民公投是解決金、馬定位的最佳方式(其它的似乎都是爛方案)。
在金、馬這個例子上,「民族」的觀念無法適用。純就字義而言,「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聯合國憲章》第一條;或其它國際公約如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的類似講法)之「people」是個多義詞,可指涉數類的人群。
若從Wilson總統那個時代的用語與背景來理解,當然是nation,而這樣的理解至今仍有相當的影響力。不過,nation在理論上並無定於一尊的定義,而且,不論人們採用哪種定義,該定義在現實上會遭遇許多足以挑戰、甚至顛覆此定義的問題。事實上,儘管nation-state的觀念在兩百多年來一直是政治地理區劃的重要依據,可是,在現實操作上,多數國家雖在論述上使用「nation」作為團結內部的觀念,但在實際運作的層次上卻採行State-boundary-citizenship循環式界定,因為若一直強調nation,反而會激發或深化國際間的敵對關係或一國之內的對立衝突。
十九、二十世紀的政治史顯示,nationalism蘊含易放難收的強大力量。蘇格蘭獨立公投起於造就「Scottish Nation」的意圖,但這項公投在程序上是「住民公投」。儘管有魁北克的失敗經驗,蘇格蘭的獨派還是寧可接受以「在地居住」作為投票資格條件,而不是採用「Scottishness」之類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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