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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長瀨修(Osamu Nagase)教授

日本知名身心障礙研究專家與權利倡導者,曾任立命館大學生存學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國際融合組織(Inclusion International)亞太區代表,也曾擔任台灣 CRPD 初次及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會主席。


講題:Ableism in Japan: From the Eugenic Protection Law to the Sagamihara Stabbings

(日本的健全主義:從《優生保護法》到相模原殺人事件)


一、講座核心主題


這場講座聚焦於日本社會中的 ableism(健全主義),並以兩條重要的歷史與政治線索展開分析:一是日本戰後長期存在的《優生保護法》及其制度性暴力,二是 2016 年震驚社會的相模原殺人事件,作為當代極端健全主義暴力的展現。


長瀨修老師指出,健全主義不只是個人的偏見或負面態度,而是一整套深植於法律、政策、社會價值與生命評價中的體系。若要真正回應過去的優生傷害與當代障礙者受暴問題,不能停留在司法補償,而須進一步拆解讓這些制度與暴力得以成立的社會偏見與生命價值排序。


二、什麼是 ableism(健全主義)?


1. 日文翻譯的困難


在日本,“ableism” 至少有五種翻譯方式。這本身就反映出此概念在日本語境中的不穩定與爭議性。而且在 CRPD 談判期間,其實幾乎還沒有太多關於「健全主義」的討論,可見這個概念是相對後來才逐漸被明確化並政治化。


同時,日本語境中也常以 優生思想(yūsei shisō) 來承載對障礙的排除與貶抑,因此日本對障礙者的制度性壓迫,往往是透過優生學與人口品質管理的語言被正當化,而不一定直接以 “ableism” 這個詞被命名。


2. Fiona Kumari Campbell 對 ableism 的定義


長瀨修老師引用 Fiona Kumari Campbell 的經典定義,指出 ableism 是:


“a network of beliefs, processes and practices that produces a particular kind of self and body (the corporeal standard) that is projected as perfect and species-typical, and therefore essential and fully human. Disability then is cast as a diminished state of being human.” (Fiona Kumari Campbell, Contours of Ableism: The Production of Disability and Abledness, 2019, p. 5)


這個定義的重要性在於,它把 ableism 理解為一種常模/常態製造機制。問題不只是「有人歧視障礙者」,而是整個社會透過制度與文化,不斷生產出「什麼樣的身體與心智才算完整、有價值、正常、值得活」的標準。


3. CRPD 與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的觀點


CRPD 第 3 條(d)一般原則明文指出

Respect for difference and acceptance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s part of human diversity and humanity.


這一點與 ableism 邏輯形成鮮明對照。如果健全主義是把某種身心狀態視為唯一完整的人類樣態,那麼 CRPD 則是在規範上主張:障礙並不是偏離人性,而是人類多樣性的一部分


此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則將 ableism 定義為:「一種價值體系,認為某些典型的身體與心智能力,是過上有價值人生的必要條件。基於對外貌、功能與行為的嚴格標準,障礙經驗被視為不幸、痛苦、劣勢,並因此使人的生命被貶值。」


此一定義尤其強調:ableism 的核心,不只是排除,而是對生命價值的分級


三、日本《優生保護法》的歷史脈絡


1. 法律沿革


日本的 《優生保護法》(Eugenic Protection Law, 1948–1996),取代了 1940 年的 《國民優生法》(National Eugenic Law, 1940)

長瀨修老師指出,這套制度深受德國納粹美國法律與優生政策影響。


也就是說,日本的優生政策並非孤立現象,而是戰前與戰後國際優生學治理的一部分。


2. 戰後背景:人口控制與「人口品質」


戰後日本面臨大量軍人返鄉與嬰兒潮等問題,政府一方面為了控制人口數量而合法化人工流產;另一方面則試圖控制人口「品質」。


在這個框架下,優生保護法成為一種同時處理人口數量與人口品質的治理工具。結果包括:


  • 強制或非自願的流產
  • 強制或非自願的結紮
  • 對特定群體,尤其是智能障礙者與社會心理障礙者,進行制度性生殖剝奪


長瀨修老師也提到,當時日本社會大體上顯然是支持這套制度的,沒有出現大規模抗議或社會運動。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它顯示問題不只是國家立法者,而是整個社會對某些障礙者生命與生育權的低度重視。


3. 1996 年修法:從《優生保護法》到《母體保護法》


1996 年,日本將《優生保護法》改為 《母體保護法》(Maternal Protection Law)。但這次改革相對有限:只是刪除了優生學部分,保留了人工流產合法條款


因此,雖然名稱與部分內容改變了,但這並不代表日本已經徹底清理優生治理的遺緒。法律文字的改變,不等於社會價值與制度邏輯已經真正改變。


四、相模原殺人事件:當代健全主義的極端暴力


1. 事件概要


2016 年 7 月 26 日,日本發生相模原障害者施設殺傷事件。一名機構前員工刺死 19 名智能障礙者,並砍傷 26 人。這是日本近代極為嚴重、且明確以障礙者為目標的暴力事件。


兇手植松聖(Satoshi Uematsu)相信:「他們的生命不值得活」


長瀨修老師指出,他甚至把自己的行動與納粹 T4 行動連結起來。換言之,這不只是個人失控或精神異常的暴力,而是具有明顯優生思想與生命淘汰邏輯的暴力。


2. 為何應視為仇恨犯罪(hate crime)


這起事件應被理解為一種仇恨犯罪,受害者之所以成為目標,並非偶然,而是因為他們是障礙者,尤其是住在機構中的智能障礙者。這種暴力反映的,是對障礙者生命價值的系統性否定。


如果只把案件理解為隨機殺人、個人病理或精神異常,社會就可能逃避面對更深層的結構問題:為什麼「障礙者的生命不值得活」這種想法,在日本社會並非完全不可理解,甚至能與既有優生歷史相互呼應?


五、相模原案件的審判與司法回應


1. 橫濱地方法院審理


橫濱地方法院於 2021 年 1 月至 3 月間進行審理。案件中有幾個重點:


  • 兇手向被害人致歉,但同時仍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 辯護律師(公設辯護人)主張,他在藥物與精神疾病影響下,不具法律上的責任能力
  • 最後由 8 名 jurors 認定有罪,並判處死刑
  • 這裡的 jury,從脈絡看應較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度(saiban-in),也就是一般市民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重大刑案審理,而不是英美法典型意義上的純陪審團制度。


2. 上訴與死刑執行狀況


辯護律師一度立刻提出上訴,但後來被告植松本人取消了上訴。


因此,案件定讞,死刑判決維持。不過,他的死刑執行順序尚未輪到


六、2024 年日本最高法院:優生保護法違憲判決


這是整場講座非常重要的焦點之一。長瀨修老師強調,日本最高法院通常非常不主動,因此 2024 年對《優生保護法》的判決,是一個非常特殊、也非常重要的發展。


1. 2024 年 7 月 3 日:歷史性判決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於 2024 年 7 月 3 日 作出歷史性裁判,宣告前《優生保護法》違憲


這個判決有兩層重要意義:


第一,它確認了這部法律本身違反憲法。

第二,它也承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且排除了原本 20 年請求權時效的限制(原本政府提出國賠請求權時效消滅抗辯)


原本是最高法院自己建立出來的國家賠償請求權 20 年時效法理,但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這屬於重大人權侵害,因此不應再受此拘束。


我在現場提問:日本最高法院宣告《優生保護法》違憲,究竟是認為該法自始違憲,還是因為時代變遷才逐漸不再符合憲法?


長瀨修老師:日本最高法院的立場是,《優生保護法》在 1948 年制定時就已經違憲。也就是說,最高法院並不是認為《優生保護法》後來才因社會變遷、人權意識進步而變得違憲,而是認為它從立法之初就已經違反憲法。


長瀨修老師進一步說明,1948 年日本當時仍處於戰敗後、盟軍總司令部(GHQ)管轄下。也就是說,盟軍當局,尤其是麥克阿瑟將軍所代表的統治體系,對日本新法制秩序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與實質權力。


依長瀨修老師的說明,GHQ 其實早已察覺《優生保護法》中優生學相關條款有嚴重問題,也知道其中蘊含的危險性。


然而,他們最終卻沒有採取行動,因為這部法律並不是單純由政府主導提出,而是由國會議員發起。在舊法體系下,通常只有政府能夠提出新的法律案,但這部優生相關立法卻有其特殊的政治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最初推動此法案的人,包括社會主義者以及今天可能會被稱為女性主義者的政治行動者。他提醒,這些人推動法案的核心動機,未必是支持優生絕育本身,而是希望藉由該法將人工流產合法化。換言之,這部法律從一開始就夾帶複雜的政治妥協:一方面處理人工流產合法化問題,另一方面卻也將優生思想與優生措施制度化。


長瀨修老師還補充,美方尤其是在沖繩的駐日美軍體系,也曾對這部法案進行審查,因為相關制度未來可能要在沖繩另行適用。在審查過程中,他們真正擔憂的是當時美國仍屬非法的人工流產。即便如此,他們並未阻止這部同時包含優生邏輯的法律體制成形。


因此,長瀨修老師所轉述的最高法院判斷是:

《優生保護法》在 1948 年制定當下,就已經牴觸憲法。


此外,最高法院也沒有讓國家以既有的20 年請求權時效限制來逃避責任。法院並未允許政府援引這類時效規定來阻卻受害者的國家賠償請求,而是認為在這種重大人權侵害案件中,不應再以一般時效規則來拒絕救濟。


3. 三權的後續回應


長瀨修老師也很有系統地把這件事放入三權分立的框架來理解:


1)司法權

  • 2024 年 7 月 3 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定前《優生保護法》違憲
  • 承認國家賠償責任,排除 20 年時效限制


2)行政權

  • 2024 年 7 月 17 日,首相岸田文雄與原告會面
  • 代表國家表達悔意與道歉


3)立法權

  • 2024 年 10 月 8 日,日本國會通過新的補償法
  • 2024 年 10 月 17 日 公布
  • 2025 年 1 月 17 日 施行


這裡形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國家回應鏈條:

  • 司法:宣告違憲
  • 行政:正式道歉
  • 立法:建立補償機制


七、為何 2024 年的新補償法特別重要?


長瀨修老師特別強調,2024 年新法(補償法)的重要性在於:For the first time, abortion victims are explicitly included in the compensation framework.


這件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先前的救濟制度其實相當有限。


1. 2018 年訴訟與 2019 年一時金制度


2018 年,第一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院案件出現,之後促成了 2019 年的 Lump-Sum Payment Law


該法於 2019 年 4 月 制定:

  • 提供生存中的優生結紮受害者一次性定額補償
  • 金額約 320 萬日圓
  • 適用於優生結紮及類似處置的受害者,但不包括人工流產受害者


因此,2024 年新法之所以重要,不只是補償金額或立法技術上的調整,而是它修正了先前補償機制對受害經驗的選擇性承認。這代表國家終於開始承認:優生體制下的傷害,不只有絕育,也包括被迫中止妊娠。


八、真正的修復不只是補償,而是拆解偏見


長瀨修老師指出,2024 年的最高法院判決與後續三權回應,固然是一項進展,為官方道歉與補償打開了大門;但更深層的挑戰在於:真正的修復,必須拆解那些曾經讓這些法律得以存在的偏見。


如果社會依舊相信某些生命比較有價值、某些人不適合生育、某些障礙者不該存在,那麼即使法律改了、賠償發了,健全主義仍會以其他形式持續存在。


這也把《優生保護法》與相模原殺人事件連起來——前者是制度化的優生暴力,後者則是極端化、個體化但同樣建基於生命價值排序的暴力。兩者之間並非斷裂,而有深刻延續性。


九、日本障礙運動的歷史脈絡


1. 1970 年代:激進抗爭與對「愛與正義」的否定


1970 年代,腦性麻痺者組成的青芝會(青い芝の会)展開了激進且激烈的反抗,拒絕社會的家父長制與「健全者文明」,這股力量也促成了日本障礙運動和障礙研究的誕生 。


早年障礙抗爭運動甚至提出了對「愛與正義」的否定。某些看似善意、慈悲、保護性的主流價值,其實往往包裹著家父長式的保護主義,進而剝奪障礙者的自主性。障礙運動之所以否定這些語言,正是因為「愛」與「正義」在國家與家庭語境中,反而成為正當化壓迫的話語。


2. 推薦閱讀:《Disability Publics: Making Accessibility in Modern Japan》


長瀨修老師提到這本書很重要:Mark R. Bookman 著;Carolyn S. Stevens 編輯。重要性在於:


  • 回顧過去 150 年日本「障礙公共」的歷史
  • 強調來自不同背景與專業領域的人,都有責任建立與維繫無障礙系統


這本書也補足一個視角:日本障礙政治並不只是權利法制的進程,也是一種公共空間、可近性、媒體再現與社會參與的歷史生成。


十、2016 年後:自我倡議與社區生活的強化


1. 相模原事件後,自我倡議崛起


長瀨修老師提到,2016 年後,自我倡議(self-advocacy)進一步崛起,部分也是對相模原殺人事件的回應:“Niji iro de go”(Let’s go with Rainbow Colors)——似乎象徵一種更可見、更多元、由障礙者自己發聲的政治實踐。


2. 自立生活運動、去機構化與社區支持


長瀨修老師也提到日本的自立生活運動(independent living),以及與之相連的:


  • 社區生活
  • 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
  • 自我倡議(self-advocacy)


某些相模原事件的生還者,包比如小野一矢先生(Ono Kazuya),已經搬到社區中生活,並在不同支持系統下展開新的生活。這些支持包括 24/7 個人助理、重度訪問介護。


長瀨修老師強調,小野先生在社區中、在支持下生活,本身就是種自我倡議——這很有趣,因為「倡議」有時候不一定是公開發言、抗議或上街;對某些障礙者來說,活在社區裡、以自己的方式活下去,本身就是對制度與偏見的政治回應


十一、整場講座可提煉出的幾個核心分析點


1. ableism 是制度性的,而不只是態度問題——日本例子顯示,健全主義不只表現在歧視言語,而是深刻體現在法律、人口政策、機構化體制與司法敘事中。


2. 優生法與仇恨犯罪之間存在歷史連續性——《優生保護法》與相模原殺人事件彼此並非孤立事件,而是由同一套生命價值排序而來,某些生命被視為次等、負擔,甚至不值得活。


3. 國家補償是必要的,但不足夠——違憲判決、國賠、首相道歉與補償新法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處理優生思想構成的社會偏見,就難以達到真正修復。


4. 自我倡議與去機構化是反健全主義的重要實踐——障礙者能否離開機構、進入社區、獲得足夠支持並以自己的方式生活,是反抗健全主義的關鍵政治議題。


十二、我自己的延伸思考


這場講座讓我特別在意的一點是:日本最高法院這次並不是說《優生保護法》因為時代變遷而顯得落後,而是認為它在 1948 年立法當下就已經違憲


這很有趣,不僅僅是因為通常日本最高法院相對保守被動,因此這是一項「創舉」,也因為法院拒絕將優生思想合理化為「當時背景下可以理解的歷史產物」,反而認定:即使放在當時,它也已經構成對憲法價值的違反。


我也在想另一個問題(但當下忘記追問):日本憲法中的平等與不歧視條款,是否明文涵蓋身心障礙?若沒有,那麼最高法院是如何透過憲法解釋,把障礙納入平等保障的範圍?這一點如果再深入理解,應該會很有助於思考障礙權利在東亞憲法秩序中的位置。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les voix: For/Getting|Re/Membering 的頭像
JELPH Po-Han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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