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弟在FB上寫著:某名師在班上跟同學說國際公法沒用。 「國際法!原來有這種東西?」(國際社會到底有沒有法秩序?) 「國際法又沒用。」(國際法到底是不是法律啊?) 每一個問題都涉及了最艱澀的法學理論 其實我自己從前也被這個疑惑haunted許久 尤其是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Jessuper 但來了英國之後,一切突然就豁然開朗了 其一,是要改變傳統上對國際法的看法: 也就是說國際法已經不再只是處理國與國的關係了 (這個證據太多了,從我最早接觸的human rights  到現在在唸的global health,再再都是  investment safeguard也是,LOAC也是,國際組織也是) 其二,是要改變傳統上「法律」的意義 法律除了處理權利/義務關係,也處理道德跟責任歸屬 最簡單的反證就是,如果國際法沒有用 為什麼沒有國家敢大方承認自己違反了國際法,so what? 反倒是一直試圖說服國際社會跟國內人民 自己沒有違反國際法,是其他人搞錯了 其實都是本來就知道的,只是以前常常突然卡住 被ICJ Statute害慘,直到現在遠離ICJ,一切舒爽多了 從國內理解法律的方式來看,的確是這樣 還不就是實證法那一套,或是執行力迷信論 但若從法理學的角度來想:What does “law” really mean? law其實是指無論人為或自然產生的和諧關係 它是指一種常態,一種社會性的規範 尤其像國際法這種unwritten system 更是社會性高於司法性(social norms > judicial norms) 於是,國際法存在的意義應在於:維繫國際關係的和諧 (國關現在也不只看國與國囉,層次越來越多了) 而不只是探究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 也因此,爭端解決只是一種retributive justice的手段 卻無法真正實現國際社會裡的distributive justice 所以才要靠國際合作(cooperation)跟國內轉型(transition) 所以國際「法」,不能說不是法 雖然從法律系學生如豆的目光跟完全不懂法的老百姓來看的話 的確是如此,但更好的說法應該是: 「國際法,不只是(大家想像中的)法。」 (所以才越來越多人傾向用“norm”這個詞,以免無知者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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