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517日「國際不再恐同日」,也是立法院針對三個不同版本的同婚專法草案進行表決的日子。在民進黨多數立委支援及部分國民黨立委「跑票」的情況下,行政院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解釋施行法」)順利三讀通過,日前已於大法官所承諾的524日開放同性結婚登記。目前已有超過 50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在台灣的婚平路上開啟歷史新頁。

 

開議前天空烏雲密佈,越來越大的雨勢沒有澆熄在立院外守候群眾的熱情。說是熱情,其實更多的是焦慮,屏氣凝神在雨中看完所有冗長的發言與辯論,時而激憤、時而唏噓、時而慶幸,終在下午15:29分聽到三讀通過的木槌聲——眾人歡聲雷動。我在英國邊看現場直播,滑著臉書上不斷更新的消息,也跟著喜極而泣,這一切太不真實了。

 

社會真的被撕裂了嗎

 

國民黨團總召江啟臣於三讀通過後忍不住批評:「三讀敲下那個槌子好像很爽、好像很得意,但真的解決社會的爭議了嗎?」這倒是一記醒鐘——從同性婚姻這個概念出現在台灣社會後,就不斷有人診斷:台灣社會已被撕裂、正被撕裂、將被撕裂。號稱最在乎(自己)幸福和(基督)傳統價值的反同們從來都不是省油的燈,在這立院表決時也看得到。

 

同婚合法化的過程不順遂——從最早同婚只是多元成家理想的基礎,到同婚成為最大公因數,到反同公投後民法動不了——甚至連訂立專法,各方對於法規內的用語、內容都充滿歧見。送議的草案也出現不同版本,包括《公投第12案施行法》(幸福盟遊說、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信望愛基金會遊說、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出),以及最終成功的行政院版。

 

最終通過的這個版本,明擺著是出於大法官介入可能發生的法案,賦予「相同性別之二人」擁有「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能「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的權利。這其實都是照抄釋字的內容,不多也不少,就是不能用「婚姻登記」(誰叫我們輸了公投),但允許你們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成為「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

 

目前這個多方折衷後的新法,也沒有完全處理收養問題,對於外籍伴侶的保障,也仍限於當事人的國家同婚也是合法的狀況才能登記。說這麼多其實是想表達,同婚專法還有許多細節與缺失有待補強,原因並非在研擬草案時有疏漏,而是正反雙方經過長時間的角力與協商後妥協下的產物。然而,若我們相信台灣是容許多元並存的民主社會,那「尋求共識」根本是緣木求魚——上一個沒有爭議的世界戒嚴時

 

婚姻平權的漫漫長路

 

事實上,平權之路建立在許多夥伴血淚之上。近幾年尤以20161016日法籍台大畢安生教授跳樓事件令人震憾,如婚姻平權大平台所說,該事件「意外拉開台灣婚姻平權修法運動的新頁」。若撇開法不談,早在1912年(明治45年)台南安平就有女女同婚的新聞見報——蕭氏錦歐氏葉結褵成親。1958年有一對女性向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要求公證結婚遭拒。

 

祁家威在1986年獲得立院認證「同性戀者為少數之變態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故事已經講到爛了。數十年來越來越多同志現身,婚平議題才漸漸成為兵家之地。然而,有一直在關注同運或婚平運動的人應該都還記得當年沸沸揚揚的「多元成家」草案。這套矢志《民法》大翻修的基進倡議由伴侶盟起草,搭配自九〇年代風起雲湧的婦運性運同運等社會運動,被送入立院審查。其中婚姻平權率先獲得足夠立委連署,在20131025日通過一讀,可惜未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胎死腹中了。反觀另外兩套草案(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最後則幾乎乏人問津了。

 

這些努力都不是憑空而至的想像。2001313日法務部草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其中第24條就提出「為保障同性戀者人權同性戀者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但後來整部草案沒有進入立法程式。20061011日,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遭到賴士葆等23名立委反對,因此草案退回程式委員會;後來委員會退回了草案決定不排入議程。2016年立委尤美女、林靜儀再度提案修《民法》親屬編,讓同性婚姻合法並保障同性伴侶收養權,獲得33位跨黨派立委連署。

 

這之中台灣社會發生了很多事,尤其是2014 年的太陽花運動翻轉了政治格局,為社運與參政注入新能量。2015520日高雄成為第一個開放戶政系統接受同性伴侶註記的地方政府。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婚平政見——為力挺2015年台北同志大遊行在競選總部外投影「彩虹燈牆」加上彩虹悠遊卡——最終在 2016 年大選勝出。儘管整個婚平運動總在走三步退兩步,但大家慢慢長出信心,感受到台灣社會改變的潛力。

 

大法官認證的可憐蟲

 

不過,最終還是得透過大法官,才使得整個修法進程維持住了動能。2017524日大法官會議作成「民法違憲」的解釋,捉襟見肘卻也還算皆大歡喜。當時快速瞄了一下解釋文覺得不妙,似乎有很多沒說清楚的地方,但看到臉書洗版還是激動的要命。那個「終於」的心情很深刻,停不了的笑容和淚水。於是我允許自己一天不批判,允許一日狂喜,告訴自己有許多人終將受惠。或許這想像不一定為真,但這份情動非常真實,各方叫囂之中,一個人在英國獨自享受這份狂喜中的冷靜。

 

2017年的「同性二人婚姻自由」釋憲案在朝野掀起風波,但這並不是祁家威第一次聲請大法官釋憲,從乏人問津到舉國關注,這十幾年來台灣社會對同志的態度顯然產生了變化。2000年祁家威第一次聲請釋憲,遭到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認為那不甘他們的事(是立法者的事);而這次不僅被受理了還難得召開言詞辯論庭,甚至附上英文說明稿,可見國家不僅在回應國內社會變遷,也認知到這是一全球關注的事件。

 

2017324日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緊盯著直播的我,從發問中發現大法官還是不太確定自己能不能介入同婚爭議,所以須先定調為「個人基本權」的問題才。雖然最後做出了第748號解釋,但大法官其實很保守:先用一堆醫學證據說同性戀是「像異性戀一樣的正常人」à正常人就應享有「像異性戀一樣的公民權利」(早年金歹勢,國家不懂你們苦)。因此「去病化」成了憲法認證之享有完整公民權的前提——「好險科學挺同志,不然被歧視也只是剛好」的邏輯其實很危險。

 

另一起幾乎與同婚釋憲案同時發生的事件則有點妙。衛福部原本預計在20173月禁止「性傾向矯正治療」。沒想到在意見陳述期內,有近百件反同團體的抗議書信湧進,認為這剝奪了同性戀者自願改變性傾向的權利,於是草案被迫延後。最後於2018222日,衛福部才發布函釋:醫療機構或任何人,若對他人進行性傾向扭轉治療,得依刑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究責。

 

被當作正常人的慾望

 

正當大夥歡天喜地覺得雨過天晴了(到底要雨過天晴幾次),以民主之名、代表沉默多數人(剛好都有一些同志朋友)的「愛家公投」出現了——鬆綁的《公民投票法》成了同婚新戰場。依釋字來看,大法官對同婚的保障並未封殺專法的選項。事實上在釋憲前,幸福盟就主打「婚姻家庭,全民決定」的口號,既然主戰場又拉回立院,愛家公投當然也緊接出現:「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民法婚姻」,故只能用「民法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

 

2018417日中選會通過一系列不利同志權利的公投提案——與同婚有關的包括10案「你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和第12案「你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1124日的公投結果使婚權運動兵敗如山倒,嚇壞了所有人。那之後大家只能退萬步,立法委員和民間團體都卯足了勁在想,到底要怎樣才訂出合憲專法。

 

中間出現了許多頗具創意的版本,但在總統蔡英文跟行政院長蘇貞昌力推下,出現了:尚可接受的《748解釋施行法》v.沒在怕憲法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v.自以為中壢倌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接下來發生的事你也都知道了。這超過半甲子的同運加婚權抗爭,其中沒有任何訴求或策略是橫空出世的,這一切都反映了科學的新證據、民間社會的拉扯、國家機器冷漠反省,才撐起了最終能「正當化」性少數公民權的斡旋空間。

 

你問:「這樣子就結束了嗎?」當然不是,只是被當成了「跟異性戀者一樣的正常人」,但不論主流或少數,沒有人真正能逃出鋪天蓋地、連大法官都加持的「好性(good sex的人=好人=想結成家的人」方程式——換句話說,有的人沒有好到足以受到保障。路還很長,長到讓人不確定有沒有終點。結婚這檔事,從沒好好想過,我們都深刻瞭解過「不期不待沒有傷害」,總會在無限衝撞叫囂中被迫接受得過且過的結果——且戰且走,最後台灣社會能走到哪,其實誰也說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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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LPH Po-Han L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