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概是國際法學界最無力的時候——國際社會的交往,在近年來顯然又回到「形勢比人強、看誰拳頭大」的局面。國際社會多極化的發展趨勢,強權們越來越難控制原本的勢力範圍,各地都有權力消漲、拉扯的變化。這些政治力超越規範力的情況,當然也深刻地影響了二戰後辛苦建立起的國際法律秩序。

這些變化一定是不好的嗎?可能還很難說,畢竟在國與國拉扯間,表示大國的能力與影響力在下降,而後殖民的小國可能擁有更多斡旋、談判的空間;或許一時半刻還看不太出來具體的影響會是什麼——是否會建立起新的國際實踐、新的國際規範,甚至新的國際秩序?稍安勿躁,可能還得再多觀察一段時日。

本文主要參考自Merel Alstein的《2018年國際法的十大發展》(Top ten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2018)。該文提到的十個點,有許多在法律白話文先前文章中也討論過,因此在本文裡,我特別挑了其中幾個值得介紹的部分,增加一些背景敘述;而有法白文章可參考的,我也會盡量補上,有興趣的人就能按圖索驥地閱讀相關的討論。

與其等待國際共識,不如吉起來

去年最引人注目的國際環境立法趨勢,大概就是正在力求各國支持的《全球環境協議》(Global Pact for the Environment)。20185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2/277號決議為公約的談判鋪路,目的是為了整合所有環境法律原則,合併成單一文件。這樣的文件,其實還不算立約/立法,只是政治意志的展現,充其量能視為日後條約「準備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的一部分。

類似例子還包括20181211日政府間國際會議通過的《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約》 Global Compact for Safe, Orderly and Regular Migration)。該會議是為了回應對移民越來越不友善的國際氛圍[1],以聯合國大會第71/1決議(《關於難民和移民問題紐約宣言》)為依據,希望推動國際談判。不過這個決議沒有法律效力,只是一份政治性文書,影響力如何也是未定之數[2]

司法方面就積極許多。201822日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在《尼加拉瓜在邊境進行特定活動案》(Costa Rica v. Nicaragua)作出判決,要求尼加拉瓜為環境損害負起賠償責任[3]過沒幾天27日,美洲人權法院作出一項重要的諮詢意見:針對各國對大加勒比海區域環保的國際義務,須考慮美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擁有健康環境的權利」,因此這不只是環境問題也是人權問題。

不過去年美洲人權法院感覺超忙,19日它們才做了另一個諮詢意見,認為各國應允許人民依據自己的性別認同更改姓名和身分證件,要求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而不受任何制度歧視,並肯認2017年通過的《日惹原則+10》(Yogyakarta Principles plus 10)在解釋相關人權條款上的法律效力[4]

回到環境法,在國內法院中,另一個劃時代的決定是,45哥倫比亞最高法院作出一項判決,承認並賦予「亞馬遜地區(本人)」擁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擁有法律所保障的權利,而應受國家保護。另外,荷蘭上訴法院則判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荷蘭政府而言,是一項有拘束力的法律義務。

巴勒斯坦建國之路迢迢,求高調

正當巴勒斯坦國際地位越來越高,以巴雙方的外交對抗也如火如荼展開,巴勒斯坦逐漸分出一部分抗爭策略到國際司法場域中。2018425日巴勒斯坦以締約國身分,向聯合國消弭種族歧視委員會(UN Committee against Racial Discrimination)提出「國對國申訴」,這也是該委員會第一次收到國與國之間(而非個人告國家)的爭議。

522日巴勒斯坦再針對被佔領土部分,向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聲請調查並起訴以色列相關人等的罪行[5]。不過最高調的行動,莫過於巴勒斯坦在向國際法院起訴美國,主張美國將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到耶路撒冷,違反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法院現在應該很為難,還沒決定到底能不能受理案件。

想當然爾,面對越來越「不友善」的國際社會,以色列跟美國也越來越常威脅國際組織,透過杯葛或抗議聯合國許多措施和決議,向國際社會喊話,主張全球性的反猶主義(anti-Semitism)再起2019年才剛開始,兩者便相繼退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為聯合國及其相關組織投下第一枚震撼彈。

不過,不是所有關於民族自決的政治或解放運動都能獲得相應的國際矚目。自從殖民母國們耍賤「留下」一堆爛攤子之後(包括莫名其妙的國土劃界),當代國際社會也就「順理成章」、按照計畫地一團亂[6]。這其中,一個被嚴重忽略的領土爭端是已經長達四十幾年的摩洛哥西撒哈拉爭端[7]

摩洛哥長期打擊西撒人民解放陣線、控制該地區2/3左右的領土,而2017年摩洛哥再度拒絕聯合國針對西撒地區獨立的和平協議提案,這件事讓歐盟很頭痛。2018227日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作出一項判決,認定歐盟摩洛哥漁業協定不適用西撒地區的鄰近水域——這表示,法院不再認為摩洛哥可以在法理上「代表」西撒地區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承諾。

法律修修修,趕不上拳頭咻咻咻

就在《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Rome Statute)通過並開放簽署二十年後,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終於進入法院的管轄範圍中。第十三屆締約國大會決定於2018717日,正式啟動該罪的相關條款。不過基於條約拘束當事國原則,該罪名當然只適用於已接受並批准該新增條款的國家。

而且,自成立以來,國際刑事法院調查過的國家很多,但大部分都集中在非洲國家,也因此一直有氣噗噗的國家揚言要退出,對法院權威造成威脅[8]。目前為止有效起訴甚至於定罪的案件仍然不超過二十件,所以有論者便指出國際刑事法院的存在除了充滿偏見,也只是為了落實「勝利者正義」而存在——檢討聲浪因此從未停過[9],堪稱最糗國際法庭。

國際法中,刑法其實不是最hard-core的,因為它再怎樣都不會動到世界上拳頭最硬的幾個國家,通常會一直明著往國內殺自己人的也都是nothing to lose的表現。從這角度出發,去探「不開槍,用錢砸死人」的領域,才能發現國際關係中最會打的那群人——2018年就標誌了經濟大國間的「貿易戰爭」正式開打[10]

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用各種名目課予關稅,對戰後建立起的世界貿易體系引發不小的動盪。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機構不斷湧進新的爭訟,其中有許多與所謂的「國家安全例外條款」(“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有關:比如美國針對歐洲、加拿大出口的鋼鐵及鋁材徵收關稅,就是一例。

另外,聯合國國貿法委員會(UNCITRAL決定要改革「投資者國家仲裁」(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的爭端解決機制。目前主要的問題在於現行制度過於傾向保護投資人的權利,而忽略了開發中國家的規範自由,進而影響當地的經濟和發展面向的主權;而當然仲裁程序不夠透明、所費不貲也為人詬病許久。20181025日國際法院則宣布它的法官將不會再出任仲裁人的工作。

沒辦法讚讚讚,因為各國戰戰戰

一路這樣討論下來,2018留下的國際法遺產大致上涵蓋了環境保護(無庸置疑)、跨國遷徙(還停留在空談)、國際貿易(有待加強)、以巴法律戰(能撐多久不知道)等。全球治理會不會只是痴人說夢,怎麼越運作越尷尬,眾人都快失去信心;許多評論就指出,接下來如何在各國間,甚至跨國公司之間走跳協調,很考驗大怒神聯合國秘書長Antonio Guterres的政治智慧與手腕了[11]

事實上,2018年也是一戰結束的一百週年,戰後曾帶來過一絲國際和平的希望,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和常設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包括法院和仲裁)的建立,以及許多其他當時對國際社會秩序的想像,都還影響到今天[12]。雖然後來國聯失敗了,接著二戰、反殖民戰、冷戰、各地內戰、代理戰、反恐戰連番上陣,但當時企圖建立的一種對「秩序」的安全感,仍被一些人默默信仰並維持著(姑且不問手段的正當性)[13]

最後要說的是,Merel Alstein是牛津大學出版社(Oxford University Press)負責國際法刊物出版的資深編輯,他所細數的十大發展可能有其視野上的限制,比如只在歐美俄之間發酵的小風波:前俄國特工Sergei Skripal毒劑刺殺案,其重要性可能就被高估了[14];而打不完的葉門與敘利亞戰爭對國際人道法的挑戰,則一如既往地被消音了[15]


[1] 可參考:蔡孟翰|無國界的漂流者國際法的難民規範
[2] 可參考:李柏翰|人道主義在國際法中的新發展:因應超國界的難民危機與天然災害
[3] 可參考:李柏翰|國際法院的七十年──越來越棘手的和平與正義
[4] 可參考:李柏翰|假如我誰都不是——《日惹原則》十週年,然後呢?
[5] 可參考:顏聚享|真的有「佔領法」(Law of Occupation)?:佔領的開始
[6] 可參考:顏聚享|分裂或分離?從東西德與南北韓的案例看台灣
[7] 可參考:顏聚享|「非國家實體」的國際參與之路──台灣能參考西撒哈拉模式嗎?
[8] 可參考:李柏翰|什麼是國際刑法?解讀新聞台不想播報的國際刑法新聞
[9] 可參考:李濬勳|二十年後,國際刑事法院帶給國際社會什麼?
[10] 可參考:微思客|如何看待美日歐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11] 可參考:李柏翰|聯合國秘書長:國家的公僕還是人民的外交官?
[12] 可參考:李柏翰|從南海仲裁案看人類及國際法對「和平」的堅持與渴望
[13] 可參考:李柏翰|打在伊斯蘭國身,痛在敘利亞心:是列強知法犯法,還是國際法在改變?
[14] 可參考:李柏翰|冷戰再起?國際法規範真空的間諜活動
[15] 可參考:李柏翰|《世界人權宣言》七十週年前夕,讓我們談談人權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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